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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程序审限适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的迅速、简易的督促还债程序。它不仅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快速办案。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的审限尚无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依据把督促程序的审限理解为一个月,即人民法院从立案受理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为一个月。但笔者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出诉讼,或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两者初看好像都是以一个月为审限,但仔细推敲,不然发现两者却都不是以一个月为审限的。民诉法中“…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与最高院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两者其实并不矛盾,只是人们在理解上存在不同,以致在确定审限上存在分歧。

    按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或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字面上理解,督促程序就是一个月。制作支付令并针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此期间在顺利送达的情况下,为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是绰绰有余的。但往往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法院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又该如何结案呢?为此,最高院的规定第六条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上述规定,由此可得出: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出支付令+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送达期间+送达之日起15日内的清偿或异议期间= 两个月。

    这样一来,督促程序不就有两个审限了吗?这显然是不符合程序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督促程序的审限应为两个月,且民诉法与最高院的规定两者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中“发出支付令”应指审判人员在对债权人的申请内容、范围作出审查后,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同时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依法针对债务人制作支付令,此时支付令还未送达债务人。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此期间是指法院对支付申请的处理期间,在这15日内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签发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即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二、该期间并非包括支付令送达期间。我们都知道法律文书须经依法送达后才能生效,这就需要一个期间。而正是因为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未对这一期间作出明确表示,才产生了前面的争议,使众多人认为“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不仅包括法院审查后签发支付令的期限,也包括支付令送达期间。最高院的规定第六条恰好弥补了送达期间的这一空白,“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送达支付令的期间应为30日。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一个月的审限固然更快捷、更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督促程序的审限,在程序上应为两个月。

作者:永新县人民法院 段伟良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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