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何某等四人受沈某和王某雇佣到山里砍伐林木。何某与工友们在工地附近的山坡上搭建了一个简易工棚,作为休息之用。同年7月22日,何某和3名工友正在砍树时,一场暴雨突然而至,大家匆匆跑回工棚躲避。避雨期间,一道闪电击中工棚,何某当场被雷电击死,其余3人被击伤。事发后,何某父母起诉沈某和王某,要求他们为何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棚是何某等工人在工地旁边自行搭建的,而且发生事故时已经临近傍晚,可以认定何某在工棚避雨不属于在劳动中被雷击中身亡,所以沈某和王某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作为用工一方的受益人,应当酌情给予何某的父母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在砍树时遭遇大雨,并在避雨时遭受雷击死亡,属于在劳动中身亡,雇主沈某和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何某与沈某、王某属于雇佣法律关系。何某等四人是受沈某和王某的雇佣到山里砍伐林木,与沈某和王某间成立的雇佣法律关系。
其次,何某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身亡。何某在砍伐林木时,因发生大雨而避雨,在避雨期间遭受雷击而身亡,应当是属于在从事雇主指定的劳务活动中而遭受了人身损害。
最后,沈某和王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何某遭受意外事故身亡,不属于第三人侵害,因此,雇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应包括应当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