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对张某的诉求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拒载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租车在路上打着“空车”灯的信号是属于要约邀请,乘客招手示意其停车是要约,而出租车在乘客招手的地方停车是承诺,此时,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车拒载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进行民事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出租车管理部门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赔偿乘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不能对司机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应赔偿乘客。理由是,出租车运输具有私人运输的性质,对于出租车司机拒载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手段,与出租车运输行业的性质相违背,同时也欠缺相关的法律依据。另外,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尚未达成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只有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在实践中,是以乘客上车后就运输路程、目的地、价格等到与司机达成一致,出租车开始计价后来推定运输合同成立。上述事件中的司机拒载的行为虽然导致了较严重的后果,但因为双方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所以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李金印、周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