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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争议的问题]: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分析]: 

    有的人认为陈某强迫被绑架人自己要求第三人为其索取财务的行为是间接的向第三人索取财务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在客观行为上,抢劫罪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要挟的对象是被害人自己。而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包括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等)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以被害人为人质向第三人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其要挟的对象是第三人。笔者理解为,抢劫罪的当场并不局限于是被害人自己当时就拿出财物,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交付财物,只要被害人所受的威胁处于持续状态即可认为是当场。在同是第三人交付财物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并不知晓被害人受到了威胁的事实,其本身并没有受到要挟、精神上并未受到恐吓或压制,则构成抢劫罪,反之则构成绑架罪,而并不是说所有的由第三人交付财物的行为都是绑架。 

    在本案中,陈某将赵某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钱的事实,作为出纳的李某并不知情,对李某来说,老板谈成生意急需用钱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其送钱也在情理之中。在赵某叫李某送钱的整个过程中,李某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其精神上也没有受到任何的压力或威胁。至于高某在取钱时威胁李某的行为,因为陈某指派高某去公园取钱时,就想当然认为高某一定能顺利取得10万元钱,他与高某之间没有“不肯给就威胁或恐吓他”的共同故意,高某威胁李某的话,完全不在陈某的控制范围内,是高某的个人行为,陈某的犯罪性质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

    因此,笔者认为,陈某扣押赵某并索要10万元钱的行为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 毕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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