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该案在审理中,以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出现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本案中,陈某在舞厅喝了数罐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以高达80公里以上的速度返回,在途经收费站时,发现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为了逃避检查,竟然从无人无车的逆行道上强行通过,在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时,仍然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高速度行驶,并与准备拦截陈某闯关的武警战士游某某相撞,致使游某某休克死亡。客观方面,陈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游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方面,陈某逆行高速通过收费站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并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目的,因而在摩托车与游某某相撞后又被拖了10余米过程中,所持的心理状态应当是过失,而并非属于故意。综上,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邢景江 冯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