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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4年7月19日晚8时许,陈某在舞厅喝了数罐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摩托车返回,途经某收费站。该收费站各设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有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南北两端设有检票亭。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正在收费站检查走私车辆。陈某由北向南驶进收费站时,发现顺行站口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欲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上强行通过。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45米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某要冲关,即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某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逆行从东边车道冲过北端检票亭。当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站在西边车道南端顺行出口处外侧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某某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闯关的陈某。游某某跑出大约10余米,即在收费站南端检票亭外约2米、东边车道顺行入口处的中间与高速逆行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某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某当即昏迷。游某某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弹回路中。游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某某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

     [分歧]

     该案在审理中,以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出现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本案中,陈某在舞厅喝了数罐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以高达80公里以上的速度返回,在途经收费站时,发现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为了逃避检查,竟然从无人无车的逆行道上强行通过,在工作人员示意其停车时,仍然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高速度行驶,并与准备拦截陈某闯关的武警战士游某某相撞,致使游某某休克死亡。客观方面,陈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游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方面,陈某逆行高速通过收费站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并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目的,因而在摩托车与游某某相撞后又被拖了10余米过程中,所持的心理状态应当是过失,而并非属于故意。综上,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邢景江 冯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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