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一起平常的名誊侵权之诉,但是由于“鸿富锦”开了起诉记者个人之先河并要求3000万元的巨额赔偿,因此引起了媒体的广泛观注。部分媒体在案件初期对该案大肆宣染,还有的将该起诉讼当作是“富人”的一次“震摄、淫威”,是一种欺“弱”的表现,并指责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更不应该查封记者个人的财产,认为这将会媒体的监督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此,本人不敢苟同。
“鸿富锦”作为一个企业,无论是由谁投资的,也无论其规模有多、大实力有多雄厚,只要它认为二记者采写的报道,不符合事实,侵害了其名誊权并使公司受到了损失时,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个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至于该公司是向报社还是向记者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要求被告赔偿多少损失等等这些均是“鸿富锦”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并不存在谁强谁弱的情况,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讲究的是证据是否充分,并不是看资产的多少。也就是说,无论是“鸿富锦”还是记者,也无论你是否有钱,如果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那么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仅仅只是启动了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对记者个人财产所进行查封也是基于“鸿富锦”的请求依法进行的,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就是等于支持了”鸿富锦”的诉讼请求,查封了被告的财产就等于这部分财产就将归”鸿富锦”所得。“鸿富锦”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二记者的文章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一切都要等法院开庭审理后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才能进行认定,在法院没有进行裁决之前,“鸿富锦”的诉讼仍然是一种“请求”。
我认为部分媒体对于该案的积极观注本意应当是好的,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公正的审理此案。但是,媒体发表大量的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导其本身就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干扰。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媒体不仅仅是人们了解世界,学习知识的窗口,同时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平台。媒体固然可以主张自己的价值选择和判断,企业当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些都是在法律之内的权利,并不存在谁行使了就一定是不正当。真正的正当与否,当然要交由法院根据事实和司法理性作出公平合理的评判。否则,在不掌握确切事实的前提下,不论公众和媒体对哪一方的支持与肯定,都是不理性的“舆论审判”。因此,作为媒体,应当正确认识、对待和使用自己的监督权,所作出的报导应当是客观的、公正的而不该带有倾向性的,不应当在案件还没有进行审理之前就以大量的报导来影响读者,更不应当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无端的指责,从而在无形中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客观上也影响到该案的公正性。我认为媒体舆论监督在目前的司法活动中是不可缺少,但是媒体也不能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利进行随意监督,因为我相信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院是公正的,一定会对每一个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的。
作者:涂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