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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盗贼,非法占有赃物仅构成窝藏赃物罪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 案情] 杨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杨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电脑一台托何某保管,并告知何某这是赃物,要他小心谨慎保管。在何某保管使用的数月间,杨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何某拒不退还,并“威胁”杨某:如果你再要电脑,我就到公安机关去告发你,你吃个亏,这台电脑就归我了。杨某无奈,只得不提此事。后杨某案发供出了何某。 观点: 9月19日和9月26日,刑事审判版分别刊登了《保管赃物,拒不退还——是否构成侵占罪》《威胁盗贼,非法占有赃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两文,在此,笔者不同意该行为构成侵占罪或敲诈勒索罪,认为占有赃物行为仅还是构成赃物犯罪.其理由有: 

    一,何某据不返还赃物不构成侵占罪.

    1,杨某与何某之间没有形成合法的委托关系.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主要类型有:普通侵占和特殊侵占(侵占脱离占有物).普通侵占主要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据不返还的行为.其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即是对他人的财物具有合法的占有或持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或法律上的支配).但是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对于普通侵占来说,其行为不只是侵犯财产还破坏委托信任关系.本案中何某保管杨某盗窃所得的赃物,他们之间并似乎具有委托关系,杨某不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其的托管行为不能当然地在他们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关系.2,何某的据不返还赃物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显然杨某不是财物的所有人,其对何某保管的财物没有返还请求权,那么对杨某的索要赃物的行为,何某对其拒绝并不符合侵占罪中拘不返还的情形.当然该赃物虽被盗窃,但原所有人并没有丧失该财物的所有权,其对该财物仍具有追及的权利,即使所有人不明情况,国家对该赃物追缴的权力.也就是说,在所有人或国家没有对赃物持有人进行追索或追缴的情况下,不可能也没有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侵占罪作为一种告诉才受理的自诉案件,对杨某的索要,何某进行"拘不返还",杨某不是财物的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其并不能提起自诉,而实际上普通侵占中,对委托保管人提出的返还要求拒绝的,委托保管人是当然的自诉提起人.可见何某拘不返还赃物不构成侵占罪. 

    二,何某威胁盗贼,非法占有赃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我们很清楚的知道敲诈勒索的构成特点:1,就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在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已经占有他人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符合该犯罪目的。 2,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则为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的他人财物,也就是实施威胁行为后致使被威胁人交付财物。敲诈勒索行为直接指向的人也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通过向人实施威胁而获取财物。3,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以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地改变财物的占有状态,即由其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转变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非法控制;也就是致使所有人或财物管理人作出了处分财物的行为,从而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那么本案中何某的威胁行为或者说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产生在已经非法持有赃物的情况下产生的,而杨某也并非是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威胁行为后并没有致使杨某处分或交付财物。最后需要研究的是何某的威胁行为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程度或者说用不能发生的后果进行威胁是否能构成敲诈行为,何某明知赃物而实施窝藏,显然构成赃物犯罪,在自己构成窝藏赃物罪的前提下而以向司法机关告发来威胁委托藏脏人,其威胁程度并不明显,但是委托藏脏人没有发还请求权,明知该威胁程度不高却不能实施其他有效行为令窝赃人返还。可见何某的威胁程度不高,其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杨某也没有因为何某的威胁而丧失或处分了任何财产,因此何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何某威胁盗贼据不返还赃物构成窝藏赃物罪 

    窝藏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该罪客观方面所表现的就是为犯罪所得赃物人提供隐藏赃物的场所。何某明知是杨某盗窃所得的赃物而接受委托予以保管,显然构成窝藏赃物罪,窝藏赃物罪是行为犯罪,只要窝赃人取得占有赃物时就构成了犯罪,其是否归还委托藏脏人或被国家追缴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何某拘不返还和采取威胁手段不没有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杨某有因此丧失任何财产和人身的实际伤害,也没有改变该赃物的占有状态(仍是何某所持有,尽管是非法占有的),何某的手段实际是一种所谓的黑吃黑的行为,是委托藏脏人与窝赃人之间对赃物分配的争夺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畸形结果,刑法没有必要规范非法利益分配秩序,只要仍只是对赃物的这种非法利益的争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身权利,刑法不必对此评估,仍应以赃物犯罪处罚,那么何某的威胁及拘不返还行为被赃物犯罪吸收,只构成窝藏赃物罪。

 

 

 作者:邵庆洪 汤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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