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染上毒瘾,无经济来源,遂萌生盗开出租车作为抵押来骗取钱财的念头。于是某日,陈某以秘密方式,将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开走,后以该车作抵押,骗取某轮胎店主3500元。
【分歧】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陈某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汽车的故意,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陈某在处理赃车时,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汽车来源的真相,将车抵押,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陈某分别实施了盗窃出租车,并以车骗钱的行为,这是一种刑法理论上典型的牵连犯罪形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项“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陈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胡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