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债权人李某某与债务人某水电公司财产清算组确认股权纠纷一案时,法院依法对水电公司所有的水电站进行了拍卖,李某某竞得该财产。在扣除其债权及利息1462730元后,支付了全部价金,该电站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后该股权纠纷案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江西某水电公司清算组申请执行回转。
[分歧]
对何种财产进行回转,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李某某分得的债权及利息1462730元回转;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水电站进行执行回转。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的对象只能是原债权人按照原执行依据所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李某某依据执行依据取得的利益就是1462730元债权及利息。至于李某某所有的水电站,由于是其在法院的拍卖程序中以竞买人身份竞得的财产,除非拍卖程序本身因违法而被撤销,为了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不得因执行依据的撤销而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执行回转。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胡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