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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死亡赔偿金可否作遗产处理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杨某之子杨×无证驾驶摩托车与无证驾驶的被告黄某在公路上相对而行,杨×因自行前进方向的一侧有障碍而变更车道偏左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死亡,被告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书认定,原告叶某之子杨×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应负次要责任。原告杨某起诉被告黄某,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被告黄某反诉原告杨某,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分歧】

    原告杨某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死者叶×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抵偿被告黄某反诉的经济损失,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财产“逸失”。因此,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收入损失,死者近亲属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事实而获得的法定权益,而非死者的合法遗产。本案应在查明死者杨×有无其它遗产的情况下,赔偿被告黄某的损失,而不应将原告杨某应得死亡赔偿金抵偿被告黄某反诉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和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但是,在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赔付给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失,而不是赔偿给死亡受害人的。按《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其死亡时即行终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了,怎么能成为财产的权利主体?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可能得到的财产,它怎么能成为死亡公民的财产呢?更何况《继承法》第三条列举的七项财产,均与死亡赔偿金无关。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死亡公民的遗产,那么是不是意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其死亡以后继续存在?死人还可以成为合法的民事主体继续在经济领域活动。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李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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