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某与孙某(女)三人同村,从小一起长大,感情要好。2003年2月曾某与孙某结婚要盖新房,由于还要置办家具和酒席,曾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只说等以后有钱了就还。由于从小一起长大,彼此相当信任,当时张某也未计较太多,只是让曾某打了张收条(不是借据亦非欠条)。
曾某与孙某结婚后即一同前往城里打工。2006年8月,曾某在工地因意外事故死亡,死亡时,未留下任何遗产。经劳动部门认定,曾某为因工死亡。此时张某找到曾某的妻子孙某,称除了那张打了收条的1万元外,曾某另外还欠自己1万元,没有打条子。孙某出于对张某的信任,便在曾某打给张某的收条上写上了证明曾某“总共收人民币2万元”的字样,并签了名。不久,曾某的妻子孙某与曾某打工所在的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孙某12万元(含死亡赔偿金8万元)。张某知晓后立即找到孙某,要求孙某用得到的12万元赔偿金偿还曾某生前的欠款2万元。孙某认为,该12万元赔偿金是曾某打工的公司对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应该属于自己,曾某死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自己没有替曾某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拒绝偿还。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见,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就是说,如果曾某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超过了2万元,孙某作为曾某的法定继承人,就应当对张某主张的2万元债务全部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曾某留下的遗产不足2万元,假设只有1万元,那么孙某就只需要对其继承的这一万元负清偿责任,剩下的一万元债务,孙某可以不偿还。在本案中,曾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现在的问题就是,公司赔偿给孙某的12万元赔偿金能否视为曾某的遗产,如果肯定回答的话,那么孙某就应当偿还张某2万元欠款,反之,孙某可以不偿还。
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死亡的,由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身前取得的财产,而是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问,发给谁的就属于谁,从发给之日就应当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个人”、“合法财产”等我们可以看出,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财产性和专属性,也就是说只有死者个人的财产才有可能属于遗产的范围。那么,上文提到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是有关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财产补偿和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补偿,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显而易见应当排除在死者的遗产之外。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
上述案例中曾某没有遗产由孙某继承,因此,孙某对曾某生前的2万元欠款没有偿还的义务,可以不偿还。
作者:龙南法院 张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