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搭乘乙驾驶的车辆,在返家途中与丙驾驶的车辆相撞,甲、乙均在事故中死亡;乙的亲属将丙及丙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甲的亲属将乙的亲属及丙和丙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丙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乙的亲属死亡赔偿金3.5万元;判决乙的亲属赔偿甲的亲属4.61万元,但在乙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乙的亲属均未履行,故乙的亲属及甲的亲属均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送达后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付法院执行账号;甲的亲属及乙的亲属得知该款已到法院,均向法院提出受领该款的请求。
【分歧】
针对本案有二种执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死赔偿金属于其的遗产,其亲属应在3.5万元的范围内向甲的亲属承担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乙的亲属所得死亡赔偿金,是乙的亲属应得的精神抚慰金,而不属于乙的遗产。因此乙的亲属所获赔的3.5万元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在执行中除案外人自愿代乙履行债务外,否则,就只能执行乙的遗产。本案中所涉及的3.5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乙的遗产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关于遗产的定义与范围,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畜、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以上对遗产的定义和范围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所公布的《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死亡补偿费不是死者的遗产。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乙的遗产,依法不能执行,应将保险公司所履行的赔付款给付乙的家属。
李 杰 姚燧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