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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原矿石被护矿人员发现后将其殴打致伤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2007年2月6日中午,黄某邀集被告人卢圣燎、王喜生及一名绰号叫“拉壳”的民工在池江某饭店商议到某钨业有限公司盗采钨矿之事。下午2时许,受黄某指使,被告人卢圣燎和“拉壳”前往该公司的左拔坑口286中段进行踩点。晚饭后,被告人王小虎、王喜生和刘华南受黄某指使,携带工具带领刘某等15名民工来到286中段,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卢圣燎和“拉壳”一起下到286中段南组采挖钨矿。晚上10时许,左拔坑口接到有人偷采钨矿的报告后,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被告人卢圣燎和王小虎用砍刀、被告人王喜生和刘华南则用木棍对阻止人员一阵乱打,致多名护矿人员受伤。

    [分歧]

    对被告人卢圣燎、王喜生、王小虎、刘华南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四被告人在盗窃原矿石的时候被矿方发现,并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四被告人均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四被告人在盗窃原矿石的时候并不能确定这种矿石是否含有钨砂,而转化型抢劫罪中盗窃的必须是有价值的财物。

    [点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首先,四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盗窃数额是指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行为人低价销赃后所得的数额。

    原矿石是否具有价值要等到一系列工序以后才能确定,如果经过洗砂,从原矿石当中洗出了大量的钨砂,则该矿石的价值可以认定;如果原矿石当中并不含有钨砂,则该矿石没有任何价值。正因为这样的不确定性,被告人在盗窃原矿石的时候主观上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存在价值。因此,不能构成盗窃罪。

    第二,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构成抢劫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既然我们已经否定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那他们也不能构成抢劫罪。

    综上,四被告人利用刀棍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作者:大余法院 刘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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