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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事司法如何现代化?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是一个较为宏大的命题,它和前现代与后现代组成了一幅让人眩晕的哲学语境。而现代化,不外乎是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演变过程。就民事司法的现代化而言,就是由传统司法模式迈向现代司法模式的一个过程。     传统的民事司法模式便是我们熟知的法官主导下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有此经历的法官会清楚地记得“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法官必须亲自为当事人调查取证,然后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最终得出裁判结论。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司法由超职权主义逐步推向了当事人主义,在我看来,这意味着民事司法从传统向现代迈进。1991年至今,民事诉讼法走过了19个年头,将至弱冠之年,那么古老而传统的农村是否跟上了这个大小伙的现代化步伐呢?     我们仔细翻看诉状、答辩状或者亲历庭审,便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当事人往往会理直气壮地对法官说:我说的一切属实,不信你可以去调查。法官会解释说:现在法院不再搞调查了,由当事人自行举证。但是面对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我们的底气似乎稍显不足。这是传统惯性的力量?     农业社会较工商社会而言,缺少灵活性,更倾向于保守,农村也就更易因袭传统。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与背景是国家现代化与工业现代化,立法主要面对的是由工商社会酝酿的市民社会,而非农业社会。以民事诉讼法为载体的现代化司法是工商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农村尚未现代化。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认为秩序是自生自发的,现代化的民事司法扰乱了农村现存的秩序。农村人似乎对城市里的五彩霓虹并不感兴趣。     现代化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是机会平等。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利。但是一个缺乏法律实践的农民遇上一个略懂诉讼技巧的城市居民,所有的平等将有被颠覆的危险。同时,现代化司法的一个重要机制是“趋利避害”。因为当事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诉诸法律,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在预期利益内竭尽全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说服法官。但是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农村依旧是传统的。农村居民还是习惯于“青天大老爷”,将公正寄希望于“包公”与“海瑞”。他们只顾将纠纷提出来,然后对法官说,“你去调查”。当然,我们可以按照举证规则径行判决,但是这和桃树上嫁接香蕉没有根本的区别。法官可以结案,但是纠纷依旧。当然,我们幻想能以程序来终结实体上的迷惑。但其前提必须是法治权威。遗憾的是,法治飘在乡村的炊烟里,尚未落土生根。     现代化的民事司法真会在农村四处碰壁?     我们是不是可以针对现状,农村司法更多地职权主义化,以解决现代化司法在农村的水土不服?如果职权主义化,我们至少会面临以下责难:一是职权主义的司法效率低下,特别是农村的诉讼大多为鸡毛蒜皮的纠纷,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司法资源浪费太大;二是凭什么由其他纳税人来负担农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职权主义低下的效率,会导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面对这些责难,我们只有从以实践结果为取向的实用主义者角度出发进行回答。首先,我一直怀疑收益与成本这一模式是否能随时套用在司法上。在农村一件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若处理不好极可能演化为影响极广的大事。就司法本身来看,职权主义相对当事人主义而言,成本肯定偏高,但是有谁敢保证一个馒头不会引发一段血案?在理论上可以轻易地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但是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分析还能靠得住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纳税人”这一概念本身就比较“现代化”。如果非要说其他纳税人无义务负担农村司法高昂的成本,那么反过来说,建国后农村就有义务单方面的输血来促成工业现代化与城市现代化?最后,公正与效率谁是第一位的问题。中国人有着“记恩不记仇”的精神特质,十年冤屈一朝得雪,也感恩戴德。我倒不是颂扬这种精神,只是想说明农村承接了传统,也承接了这种精神,农村居民更为看重公正。我只是说更看重公正,并非不要效率。     在我看来,我国的立法严格遵循了理性主义路径,其表现为法律作为系统、完整的结构体系, 在逻辑上已然包容了社会生活事实的全部, 而且是独立存在的, 不需要借助于其他任何事物作为前提。至少在民事司法上就没认真对待现代与传统并存的状态,完全将农村纳入了城市现代化的话语系统之内。     或者上帝真的已经死了,法律只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司法应该更多地依赖于公共政策的需要和社会民众的意志来进行。农村民事司法的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逐步促成。我认为,在肯定民事诉讼法现代化司法模式的前提下,应面向农村当事人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庭”,适用适合农村传统的诉讼模式,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步推动农村民事司法向现代化演进。     当然,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作者简介】
娄必县,重庆人,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供职于南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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