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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现代化的涵义和分类

  1.法的现代化的涵义

  所谓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二)中国法的现代化

  1.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在鸦片战争后,面对欧洲列强的殖民压力和国内有识之士变法图强的要求,清政府不得已开始修律活动,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开始。

  2.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有如下特点:

  (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从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形式;

  (4)法律意识的建立落后于法律制度,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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