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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车撞人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在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木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子的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前后又无人,故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中,开车逃跑。第二天,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本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甲将乙撞伤完全是因为乙突然从路旁窜出,抢过马路造成的,甲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本案完全是意外事件。对于乙的死亡,甲虽应受到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将乙撞伤的行为,虽属于意外事件,其并无过错。但事故发生后,甲便负有救助义务,而甲不但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反而将昏迷不醒的乙拖入树林,其主观上明知乙可能会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属间接故意;客观上甲实施了藏匿行为并直接导致了乙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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