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现年24岁,自幼娇生惯养,游手好闲,邻居看到李某不争气,就多次劝说,致使李某怀恨在心。遂萌发把邻居儿子藏起来,让邻居出钱赎儿子,弄两钱花花的念头。为防止自己的笔迹被另人认出,就用笔把报纸上的字拓在笔记本上。大意是给我四万元钱,放在某处,不准报警。我安全,你儿子安全,但一直未实施。二年后李某出门打工,春节回到家里。一天下午4时因小事与邻居发生争执,遂又产生上述念头。于是趁邻居8岁儿子洋洋在其家中玩耍之机,以给其买糖为诱饵,把其领到一公路旁,此时天已黑了。由于邻居寻找很急,洋洋听到家人喊他,就哭着要妈妈。李某怕事情败露,情急之下就用右手掐住洋洋脖子,左手捂着嘴十余分钟,致使洋洋不动了。李某以为洋洋已死,将其藏在公路旁一洞中,并用石头堵住洞口。回到村里后,李某假装帮邻居寻找。之后不久,李某找到洋洋父亲说,你给2000元钱,我保证2时内把洋洋找回来,洋洋家人报警遂案发,第二天洋洋苏醒过来被家人找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评析]
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其他诉讼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李某因怀恨邻居,而产生将邻居儿子洋洋藏匿起,来获取金钱的念头,最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付诸实施。采用以给洋洋买糖为诱饵的方法,将洋洋引到路边,脱离其监护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认定为绑架罪。至于洋洋家人的寻找呼喊,洋洋听到后,哭叫着找妈妈,李某怕事情败露,情急之下用右手掐着脖子,左手捂着洋洋嘴,致使洋洋假死,李某是否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可以看出绑架罪这一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并没有规定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或者实行数罚并罚,而是把这种情况做为结果加重犯,另外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冯云虎 李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