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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吓路人,路人倒地受伤——狗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先生多年前开始养了一条大狼狗,多年来他一直喜欢把这条大狼狗拴在门前的大树底下。可未曾想到,这条他一直喜爱的狗今年却给他引来了一场小小的官司,而且他还因此赔了钱。

    事发于2006年3月5日上午7时30分许,刘先生正好外出办事,王先生从刘先生家门口经过,恰逢被刘先生拴在门口的大狼狗看见。狼狗见有生人经过立即咆哮起来,并不断地扑向王先生,王先生急忙躲闪,躲闪的过程中不慎被脚下的石块一绊,后脑着地,顿时头破血流,为此花去医疗费625元。事后,王先生找到刘先生,要求刘先生赔偿全部费用。刘先生称,我的狗拴得好好的,并没有咬伤你或是抓伤你,是你自己不小心跌倒的,此事与我无关,你无权要我赔偿。因协商不成,王先生遂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王先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585元,遂判决刘先生承担全部合理医疗费用。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刘先生一脸茫然。自己的狗两三年来一直都是这样拴的,一直和路人相安无事,也从未有哪个指出过不对。王先生明明是自己跌伤了,自己的狼狗并未和王先生身体发生任何接触。说一千道一万,无论咋讲,自己也无丁点过错,为何法院反而判我赔钱?

    评析:

    按照通常的理解,刘先生有这样想法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在一般侵权纠纷中法院确实是根据过错的有无、过错的大小来判定责任的有无、责任的大小的。但刘先生却跟许多人一样,不知道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法律还有它特殊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对动物致人损伤案件是实行“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的,即:即使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任何过错,只要他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或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始终难绺其责。

    就本案来看,王先生是正常路过,对刘先生的狼狗无任何逗引或伤害行为,本案中也不存在有第三人逗引、伤害狼狗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形。至于刘先生的大狼狗未直接咬伤或抓伤王先生、未和王先生的身体发生任何接触,这也不能作为狼狗饲养人、管理人刘先生免责的理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是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未规定这样“造成”是直接致伤的造成还是间接致伤的造成。既然法律未作严格的区分,就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中的“造成”仅限定为直接咬伤、抓伤等直接致伤的造成。

    这个案例说明,既然法律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基于动物的危险性对动物员有管束的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平时就应当尽到严格的管理之责。否则,就可能会因自己一时疏于管理而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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