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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措施,是为防止可能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证据的灭失或损坏,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证据保全分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两种,诉中证据保全,在各类民事诉讼中都可以适用,而诉前证据主要是适用于知识产权方面案件与海事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民事诉讼一般不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了诉中证据保全,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证据保全一般只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作规定,而且也比较模糊。笔者认为有待完善,而且应当扩大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案件的范围,因为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正朝当事人主义模式发展,当事人是举证的主体,如果过于限制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可能造成其他民事案件日后诉讼中举证的困难或不能,从而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这里也将面临一系列问题需要完善,如诉前证据保全的提起主体、保全后多久起诉、如果不起诉 什么处理、是否要提供担保、还有保全费用如何收取等。笔者从文提出如下观点:

  1、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及保全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是发生在诉讼活动之前,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故启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只能是由与将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法院通过审查裁定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全证据。这里当事人提起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载明情况,对申请保全的证据种类,不作限制。对具体保全措施跟诉中证据保全措施一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供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定》均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担保问题,而且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也规定了应当提供担保,所以,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予保全。这里担保的形式,笔者认为,应提供财产担保或现金担保。

  3、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收费办法及负担问题

  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目的,一是支付法院在审判过程当中的各项开支,保证法院有充足的工作经费,维持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防止当事人权力滥用,随意提起诉讼,节省司法资源。同理,对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亦应收取必要的费用,现行法院收费办法对证据保全的收费没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该费用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费,凡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必须交纳相应的费用,由于证据不能用金钱来量化,故可采取按次定额的方式,受理一次申请交纳相应的费用;二是在证据保全当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旅差费等相关费用。以上费用的负担问题,笔者认为,先有申请人预交,最后在诉讼中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负担。

  4、诉前证据保全的效力

    诉前证据保全的效力应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等方面。时间效力方面,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将保全的证据材料交还被申请人。这里时间,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间规定,即以15天为宜。空间效力方面,要限定证据的保管人,一般应当由法院保管,如果由法院保管不适宜的,也可以就地封存,或者交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保管,保管人要对保全的证据负责,不能改变证据的任何形态。对人的效力方面,保全以后的证据应当及于所有人,而不仅仅只拘束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在诉讼前,当事人都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则无论是谁,均不得对保全的证据进行修改和利用。

作者:石城法院 蔡梅风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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