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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结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发布日期:200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王先生原本是生意场上的朋友,2005年5月王先生因经营需要向赵先生借款二十万元,双方约定,总借款期限为两年,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本金2万元,并按商业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付利息,利随本清。2008年初,赵先生向法院起诉称:王先生逾期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还本付息。王先生答辩称自己已经如约还清了借款本息。赵先生为证明王先生借款不还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借条。王先生看后说,这张借条确实是他写的。王先生回忆说,借款时自己到赵先生办公室取的款,在赵先生的办公室自己用复印机上的复印纸和赵先生办公桌上的黑色签字笔写的借条,每次还款时,都是由赵先生出示借条,自己在借条的背面写下还款记录,2008年12月底最后一笔钱还清后,赵先生当着自己的面把借条撕掉了,这样看来,写有还款记录,后来又被赵先生撕掉的应该是借条复印件,只是因为同为白纸黑字,自己没有察觉。法院组织调解时王先生说每次还款都有自己公司的会计在场,会计可以证明还款经过。赵先生说你们公司的会计是你家亲戚,当然向着你讲话。王先生很无奈,最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组织对自己、会计和赵先生所作陈述进行测谎。赵先生不同意测谎。王先生坚持对自己和会计测谎,法院决定接受王先生的申请。就在法院联系心理测试单位时,赵先生撤回了起诉。

    测谎,又叫心理测试,它是由心理测试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专业知识和心理测试仪、电子计算机等专业设备,对被测试人进行测试并对测试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被测试人是否说谎的技术活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配合心理测试,他的理由是心理测试技术目前还不成熟,测试结论不可靠;心理测试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要进行心理测试,也没有法定的心理测试单位。

    赵先生的理由涉及到一个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争议了很久的话题,即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问题,也就是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从学理角度分析,民诉法并不排除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里有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就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设备对专业问题分析后作出的说明。而心理测试结论正是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测试者)运用专业知识(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和专业设备(心理测试仪、电子计算机等)对专门问题(被测试人是否说谎)进行分析后作出的说明,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审计师的审计报告、评估师的评估报告名称也不是“鉴定结论”,但谁也没有否认它们鉴定结论的性质,将它们排除在证据之外。心理测试报告实质上是鉴定结论的一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从心理测试的准确性来看,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心理测试的准确性在85%到98%之间,有人认为,心理测试的准确性既然不能达到100%,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事实上任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都不能保证达到100%,测试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其准确性因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心理测试普遍达到的85%到98%的准确性能够满足民事诉讼高度概然性的要求,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判人员分析认定案件事实。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国目前尚未开展对心理测试司法鉴定资质的登记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无心理测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托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心理测试就属于未纳入鉴定人名册的社会相关专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法医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等四类鉴定,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司法鉴定人登记的项目是有限的,对于国家登记项目以外事项的鉴定不受鉴定人名册登记的限制,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过协商、指定的办法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我国尚未开展心理测试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没有心理测试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在需要进行心理测试时,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心理测试项目和心理测试机构进行心理测试,符合民事诉讼自愿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接受心理测试,赋予心理测试结论以证据能力,应当予以准许。

    从审判实践中看,新闻媒体经常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心理测试结论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成功案例。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证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他们进行心理测试,并把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作者:蚌埠市淮上区法院 平俊杰、蒋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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