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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有退休金体制的法律规范和最新发展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董华春 
   
    
   我从来没有去分析过“衰老”这个词的确切意义,仿佛它与我天然绝缘。直到我最尊敬的导师慨叹他老了,直到我最在乎的父母说身体真得不如从前了,直到我回国后参加母校的百年校庆惊悉几位教过我的初中老师都已过世,我才切实感受到,衰老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生命链条中最脆弱的一环。于是想起小时候听过的一首歌,“有一天我也会老,什么样我无法预料……”
  人口老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正在不断发展的一个趋势。中国人口老化始于70年代,到2000年已进入老龄社会。北大法学楼门口的马寅初头像每天都提醒我二十几年前那段鼓励多多生儿育女的“英雄母亲”的岁月。谁都明白,当年那些咿呀学语的孩童终有一天会步入耄耋之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老祖宗留下的训诫,然而,我们拿什么来保障诸多老人的晚年幸福?
  退休金制度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话题。
  1889年,德国的总理陴斯麦在人类历史上首先创建了由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制度,并且首先以65岁作为退休年龄,使其至今成为世界上广为流传的统一退休年龄。退休金计划成为各国保障养老收入的重要手段,值得一提的是运作相对稳定成功的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
  以企业雇主所资助的税收优惠雇员退休金计划是美国社会养老收入的“三驾马车”三大之一(另外两个支柱是公共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在美国当今公共社会保险制度濒临危机的严重情况下,美国社会对其私有退休金制度的依赖越来越大。
  在美国,率先建立退休金计划的是铁路运输业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的工作条件十分危险。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mpany)为其雇员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退休金计划。这个计划当时只对“永久残疾”的工人。这个退休金计划是对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社会所发生的这种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为主的经济过度为工业为主的经济,以及从几世同堂、自力更生为主的家庭转向以现金交换为主、每一代人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单独舰艇的种种社会百年化的众多反映之一。1880年巴尔的摩及俄亥俄提路运输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雇员退休金计划。到1905年为止,美国众家铁路运输公司共同建立了12家正式的雇员退休金计划。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铁路运输业退休法》,并于1937年通过了《运输车辆缴税法》。美国第一个工会组建的老年退休金计划于1900年由制模工人工会组建。据最新统计,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投资于美国金融市场的资金已达到近3万多亿美元,占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近1/3,及公司债权市场的近1/5。
  美国一位研究私有退休金历史的学者彼得.特拉特曾指出:“如果‘社会主义’的定义是根据工人阶级对生产工具的拥有程度来确定的话,那么美国很可能是世界上最‘社会主义’的国家。”这是因为,美国的大型雇员退休金计划,即1000-1300个最大公司的雇员退休金计划和工会管理的35个企事业机构的退休计划,在美国经济中都具有控制权。这其中包括美国1000家最大的工业公司以及“非工业”企业中的50家最大的公司,如银行、保险、零售、通讯以及运输业。实际上,美国工人已经通过参加私有退休基金计划拥有了美国的财富。美国工人对美国经济的拥有程度,甚至比卡斯特罗的古巴以及南斯拉夫或罗马尼亚实行国有化经济以后的工人经济对经济的拥有程度还要大。
  《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林羿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是目前少见的关于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全面系统的论述。林博士现任美国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 & Co., Inc)主任副总裁兼资深律师,曾在美国林肯金融集团Morgan Lewis LLP 从事律师业务。作为美国资产管理和退休金法律方面的专家,他曾经在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上,就美国退休金法律改革上的技术问题为该委员会提供专业证词。
  本书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的起源,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探讨了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政策取向;第二部分介绍分析了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税收制度、401(K)退休计划;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管理及投资运行,作者详尽得介绍了《保障法》中受托人法规的基本原理,被禁止交易的各项规定,私有雇员退休金计划的披露与报告要求,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管理和投资运行。
  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在一个人一生当中的就业期间便成为其退休之后除了社会保险以外能获得更多退休收入的一种储蓄方法。因此,那些在工作期间参加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就业人员,在他们就业期间的消费就不得不比他们所赚取的工资数额要少,从而将一部分工作期间所赚得的收入,为今后退休之后的使用而储蓄起来。也就是说,在工作期间所临时放弃的一部分收入和这部分收入在缴纳退休金计划之后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是为了将来在退休以后从计划中提款从而获得更多的退休收入的使用而储蓄的。一般来讲,从退休计划中的提款以年金的形式进行。年金为一个人从退休开始直至去世为止提供源源不断的退休收入。所以
  ,私有退休金计划实际上是将一个人的工作收入,延转为退休消费的收入。
  
  作者认为,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雇主资助;(2)完全自愿;(3)延税优税。
  美国公司为雇员提供退休金计划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因此而享受优税待遇。另一方面,就雇员来说,如果他们以税前的方式为其退休收入进行储蓄的话,因此他们用税后的现金而为自己退休收入进行储蓄,有更多的优势和好处。此外,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私有退休金计划还有如下无形的好处:首先,雇主可以通过资助退休金计划,根据雇员给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来规定退休金既得受益权进度表从而加强雇员对公司的忠诚度。为将愿意为公司工作更长时间的雇员提供训练和人力资本投资。其次,与雇员相比 ,雇主在金融方面更有优势,众所周知,为退休收入进行储蓄包括退休基金的投资管理,而投资本身是一项专业化相当高的复杂的活动。在一般工人和雇主之间,雇主更可能对其所资助的退休金计划的投资进行监督、选择和管理。这实际上为雇员们提供了一定的保护。那些对金融和投资一无所知或不甚了解的普通工人,如果让他们自己对退休收入进行投资管理的话, 往往会成为那些要价过高、谋私利益的理财专家的牺牲品。而由雇主进行管理的退休金计划会减少这方面的风险。
  
  通过阅读本书,笔者总结出美国私有退休金体制在短期内成功发展的三个原因。
  (一)《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及时推出
  在美国大萧条之前存在的私有退休金制度在缴费要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铁路运输及工会所组建的各种退休金计划都是以现收现付(pay as you go)的方式从他们的当期应税收入中制服计划的福利和津贴的。而且,这些计划中都没有就计划参与者的退休金既得授意权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导致许多计划参与者在没有退休之前因离开公司而失掉所有的退休金。美国经济大萧条以后,社会保险制度和私有退休金制度的发展反映了美国社会从以个人退休储蓄为主转移到由国家或雇主组织提供退休金的发展趋势。
  美国国会发现私有退休金计划的急速增长导致了各式各样的弊端,如明目张胆的滥用贪污退休金计划的资金、吃回扣、过高的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及将退休金计划过多地投资于雇主的股票等种种不当做法。此外,还暴露了在退休保险行业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如漫天要价的佣金和管理费、虚设的种种费用及保险推销员、工会官员和公司管理成之间的利益冲突等。这些弊端的泛滥导致了道格拉斯-艾美斯法案的产生,该法案将监管各项披露要求的责任赋予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该法案基础上,1958年颁布了《福利与退休计划披露法》,这部法规的中心原则是通过向计划参与者们及收益人的全部披露、公布计划的主要条文及财政支出与收入的要求,来抵制和防止各种退休金计划管理和运作的弊端,从而使福利与退休计划实行自我监管、而无须由政府过多得干预和管理。
  Studebaker汽车制造厂位于美国印第安那州的南宾得县。该厂于1963年12月关闭,造成近7000多工人失业,近11000名工人退休金计划的终止,是导致《保障法》出台的最重要事件。
  1969年尼克松总统上台后所组成的新内阁,建议美国任何一个有工作但却没有雇主所主办的退休金计划的雇员或职工都可以建立一个叫做个人退休帐户的退休计划。该建议一经提出,即受到广泛的关注。1972年5月,威廉姆斯和贾维茨两名参议员在经过数月的讨论和研究之后,联合提交了一项法案。基本上,企事业机构的代表大多数支持尼克松内阁建议所提出的建立个人退休帐户的税收建议,而劳工界则广泛的支持威廉姆斯和贾维茨的联合提案。1974年,福特总统签署的《保障法》吸取了上述两个建议的精华,更加全面也更加复杂,它的通过是美国私有退休金发展历史上极为关键的一页,也是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改革运动中的一个高潮。
  《保障法》将负责管理退休金计划的职责分布于三个联邦政府的机构之中,即劳工部、税务局、退休金津贴保证公司,这三个机构由此被称为“《保障法》机构”。该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保障雇员不失去既得退休金(forefeiture of pension benefits)。
  法规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劳工部分”,适用于所有没有被该法规明文排除的雇员退休金计划及福利金计划。第二部分主要是包括关于退休金计划税收方面的一些规定。第三标题主要是关于如何执行和管理《保障法》中间派每各个章节的一些具体规定。第四部分是关于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终止后计划资助者所应履行的一些责任和职责的规定。
  (二)有效的税收制度
  按理说,关于退休金计划税收方面的规定应该统一的由美国的《税收法》来做规定,但是,《保障法》对美国《税收法》中的有关规定做了修改。因此,《保障法》关于退休金计划税收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双重性规定结构。1978年,美国劳工部和税务局就各自在《保障法》中所分别担当执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组织,以进一步理清各机构所应付的不同责任。
  作者详细介绍了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原理、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基本种类、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年度缴费额的限制和规定、对退休金计划参加者和受益者的税收要求、个人退休帐户及简易式雇员退休金计划、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禁止优惠高薪雇员的要求等等。让笔者最感兴趣的是作者关于401(K)计划的分析。利润分享退休金计划或股票红利退休金计划中可以包括“现金或延期支付报酬安排”(cash or deferred arrangement),所即通常所指的401(K)计划。401(K)计划的参加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接受雇主付给的现金报酬;二是让雇主把这部分现金直接以税前缴费形式存入其利润分享或股票红利计划的帐户中。由于高薪职员比低薪职员更有可能的向401(K)计划进行税前缴费。美国《税收法》关于401(K)计划规定,要求在满足其他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禁止对高薪职员进行优惠的各种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401(K)计划特别附加的、对缴费数额的限制和年度测验的要求。此外,401(K)退休金计划允许计划参加者向计划进行“税后缴费”(after tax contribitons)。
  (三)退休金计划投资管理规定
  根据《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一个退休金计划将其资产投资于一个投资工具,如一个投资组合或是一个有限合伙等,那么,如果在该投资工具中,退休金计划所拥有的产权占25%以上,那么该投资工具中的所有资产都被视为投资于该投资工具的退休金计划的资产。如果几个退休金计划总共拥有某一个公司普通股票的25%,那么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设备和财产都被视为由这些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退休金计划所拥有。即计划资产的“看穿”(look through)规则。
  《保障法》最重要的是对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管理者、投资运行管理者、投资顾问及其他有权支配计划资产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所提出的“受托人”职责、职能和行为标准的要求。这部分要求包括:受托人的行为准则,被禁止的交易以及报告与披露的要求。自从1974年《保障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已经对该法进行了至少15次修改。但是,这些修改都没有改变最初对受托人要求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保障法》第403(A)节要求一个雇员退休金计划的所有资产,除个别例外,必须都要放置于一个独立的信托之中,由一个或多个受托管理人专责管理。同时,保障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仍将为其他受托人的言行或决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受托人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义务是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之上:即受托人的一切行动都必须全部以计划参加者及受益人的有利为出发点。这些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在英美普通法法系基础上,即受托管理人对受益人应尽忠诚和谨慎经营的义务。实际上,在《保障法》
  之前, 《税收法》即要求养老金的信托管理行为必须为故园和有关的受益人的利益服务。但是,由于美国国会发现《税收法》中的这些要求不足以为雇员退休金计划妥善运行提供足够的保障,它便通过了《保障法》,以建立一个在联邦系统之内的有关管理和运行雇员退休金计划的受托人的统一标准。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出现危机。主要是因为一,在“里根经济学”和美国总统老布什经济政策的影响下,美国的国家预算赤字越来越庞大,而预算赤子和开支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形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还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产生消极影响,二,美国人口迅速趋于老化,在职工作的人口与退休人口比例同五六十年代时期的比率相比有了极大的缩小。
  于是,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如火如荼的对私有退休金制度实施改革。这一改革运动是对美国整个社会养老体制近年来发生的深刻变化的反应之一。这一改革运动从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小型工业企业工作保护法》开始,到2001年由美国新任总统布什于6月24日签署《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缓妥协法》形成了一个高潮,该法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私有退休金计划在美国人民退休收入储蓄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成为美国提供养老金收入的更有效的工具。这场蓬勃开展的私有退休金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加强私有雇员退休金计划在美国整个社会养老体制中的作用。
  根据美国雇员福利研究院的有关资料统计,将来美国领受私有退休金收入的人数会大大增加,因为美国《税收法》要求,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必须要有既得受益权的时间表和衡量表,而且要求增加从业人员中妇女参加私有退休金计划的人数。可以毫不夸张得说,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在美国社会保险中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该制度将在协调劳资关系、保障雇员退休后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资产管理和投资运行将对美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
   世界各国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权利,都在选择适合本国特点的养老模式,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正在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但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还没有找到最理想的模式。
  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正在进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对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累计模式的选择,也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目前,已经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保险的三大支柱。
  笔者认为,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改革中结合我国国情,学习借鉴各国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私有退休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白发垂髫并怡然自乐”的美好境界。

董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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