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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
发布日期:2009-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该制度尤其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即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待价金全部偿还之后,出卖人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目前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实行,并且处在日益的完善中。该制度从最开始的纯粹担保出卖人的债权,逐渐发展到开始保护买受人的权利,继而又开始侧重保护买受人(消费者)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对出卖人行使所有权保留权利的限制上。

    之所以对消费者进行特殊的保护,是因为随着消费信用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获得信用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商家或金融机构的施舍。一般而言,商品价格或贷款本金是比较小额的,消费者对于手续费及利息并不感觉很高,甚至会产生很容易偿还的感觉,然后不断地进行借贷,等到引起注意时,已经陷入高额、多重债务的泥沼中。我们常有这样的经历,即使不需要的产品,有时也会抵挡不住商家的销售攻势而购买。相对于商家来讲,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

    而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不要说保护消费者,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也难以找到法律和判例的支持,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使得它必然出现。就目前这种境地,要求我们及时地提出可行性方案,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任务。债务人虽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但不能确保债权的实现。一方面,责任财产变化不定,财产的散逸不是债权人所能预见或控制的。另一方面,债权无论发生先后,均处于平等地位,债权重叠为通常现象,即使责任财产未减少,众多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很难保证全获清偿。此外,各种税捐优先权,也使得债权的完全实现难以得到保证。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用人的担保可靠性低,且不易寻觅;而传统的物的担保,提供起来却不切实际,如为分期付款买电视机而将房产抵押,或将其他动产交付出卖人质押,显然不合适。于是出卖人另辟蹊径,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既不必求助于人,又不用借助他物,而直接用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做担保,对当事人来说既简便了手续,又达到了目的,同时不会因为手续繁琐而减少消费者。

    从微观上来讲,所有权保留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担保出卖人的货款债权,在实际功能方面,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时,出卖人可解除合同或取回标的物。在买受人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出卖人的债权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如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

    从宏观上来讲,所有权保留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出卖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就可以以分期付款方式大量出售商品,而分期付款方式又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这对于扩大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意义不可估量。

    由此可见,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最为完美的担保制度;分期付款买卖的盛行,离不开所有权保留制度。

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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