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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应慎用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根据本条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前提条件应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该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由此可见,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但在实践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达离婚的目的,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并向法院谎称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在诉状中记载虚假的被告住址,致使法院无法适用除公告送达之外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因而适用公告送达。由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毫不知情,很难留意到法院公告,结果使被告对被诉离婚乃至法院开庭和离婚判决生效的情况一无所知,在判决生效后或原告再婚时,方知自己已与原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已晚矣。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即使自己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的破裂,也只有服判息诉,所以说,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诉权考虑,法院对离婚案件还是慎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为宜。

李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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