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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由此引起的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使公告送达的适用率大幅度提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公告送达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一是使用公告送达的随意性,容易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如果被公告送达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得知公告事项并行使相关权利,其要求损害赔偿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是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容易造成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三是不能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作到服判息诉。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大部分以缺席判决结案,仅以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这样做的结果让缺席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决不满意,容易为同一纠纷再次引起事端。有的甚至还认为审判人员裁决不公,为此四处上访在社会上造不良影响。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1、起诉离婚的原告,认为被告长年不归,便起诉离婚,但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地址,使法院无从送达法律文书,只好公告送达;2、原告明知被告的地址,但出于某种原因或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故意不提供,甚至以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公告送达。3、法院只在本地范围内张贴公告,向一般的报刊媒体发布公告,使得在外地的当事人不可能知道自己已被起诉离婚或被判决离婚。

    对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案件审判人员要主动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特别是到受送达人的父母等亲属处进行调查走访, 确保被公告送达人真正是“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二、规范公告送达的程序完善。能够登报的登报,尽可能在被告有可能阅读到的全国性报刊(如人民法院报)上登载;采取张贴的方式的,尽可能张贴到使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地方,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张贴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地段、其原居住地等,对于另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公告送达前,应由下落不明一方近亲属签字确认,证实确实下落不明在公告送达。 

    三、加大证人出庭力度,对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严格审查,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应当通知其到庭,并向其宣告作证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和法律的严肃性。

    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解释,说明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五、加大欺骗公告离婚处罚力度。对于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法院离婚判决,法院查实后可决定启动再审程序。赖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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