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邓玉娇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
邓玉娇案经过媒体的多方炒作,人们包括很多法律专家似乎都模糊,甚至遗忘了该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媒体将炒作重点警察的不取证导致物证销毁上,而人们则关注邓玉娇是否已经被强奸。其实,这些都不是案件的关键事实。
案件的关键事实就是邓贵大意图强行获取“异性洗浴服务”,这些与是否有物证存在都无关联。因为这个关键事实是大家公认,已经被证明了的。这个关键事实不仅决定了邓玉娇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构成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也就是说,“异性洗浴服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其内容是否触犯刑法是本案的关键。
二、“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决定了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
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也是众所周知的,就是陪浴+性交。很多网民将它当成卖淫是不恰当的,因为卖淫必须是自愿的。在自愿的情形下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进行“性交”,就是卖淫。如果不自愿呢?那就是强奸,和意图强奸。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邓玉娇是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不重要,因为即便卖淫女也有拒绝提供性服务的权利,强奸卖淫女也是强奸,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显然,如果邓贵大是为了同邓玉娇性交而采取暴力行动,就构成了意图强奸,暴力行为等同于强奸行为。所有的人都知道,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倒或者推坐在沙发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邓玉娇就范。对于这种侵害,女人无疑是有无限防卫权的。
也许有人要问,如果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不包括“性交”,邓玉娇是否有些防卫过当了?答案还是:非也。因为即便是“异性陪浴”,也是违法和非常危险的,它与强行性交只有一步之遥。男女裸体相互洗浴,有可能发展到性交与强行性交,这是每一个神志正常的女人都能认识到的常识。对于女人这种弱势群体来说,如果强求她们在脱衣以后甚至在插入前再防卫,而在脱衣前禁止其无限防卫权无疑是非常荒谬的。
三、“异性洗浴服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行为,邓玉娇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不是犯罪,其报警行为不是自首,警察接警后应抓捕罪犯,而不是邓玉娇。
邓玉娇报警是因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并实施了防卫行为。警察赶到,发现意图强行与其性交的强奸犯一被刺死,一被刺伤,而且该地还有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服务存在”。首要的职责就是将现行犯全部控制起来,立案侦查其犯罪事实,而不是因为被杀者有官员身份,就反过来将报警当成了自首。
遗憾的是,侵害者的官员身份转移了被侦查的对象,这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
【作者简介】
李纪兵,男,湖南洞口人,法学硕士,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财税、金融、公司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