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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所盗牛仔裤中的财物没有认知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某市某区后埠街前村巷一住户窗外,用木棍将户主邓某、钟某夫妇置于桌凳上的一个女式挎包和一条牛仔裤(内有人民币1800元)勾出窗外,被告人陈某从挎包中找到房屋钥匙后,以为牛仔裤中无钱便将挎包和牛仔裤丢弃在墙角,用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到被害人卧室,将被害人放在电视柜上的1台中天牌ZT8960手机、1台天时达T-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两台手机共计价值1514元。


【分歧】


林某对所盗牛仔裤中的人民币1800元没有认知,是否应当将此数额评价到盗窃罪中,换言之,即林某对这1800元是否构成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此1800元构成犯罪无疑,且构成既遂。理由是:犯罪是否得逞,并非根据犯罪目的的实现进行判断,而是要看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本案件中陈某是基于盗窃财物之概括犯意,因陈某的盗窃被害人对牛仔裤中的人民币1800元失去了控制,而陈某已经控制了该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1800元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属于未遂。原因在于,虽然1800元已因盗窃行为脱离权利人之控制,但是也没有被盗窃行为人所控制。也就是说,盗窃行为人对这1800元之非法占有目的并没有实现。依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加以评价,即虽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行为所指向之目的并没有因此实现,主客观尚未达到完全一致,所以不能认定为既遂。只能以构成盗窃罪但以未遂加以评价。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此1800元不能用刑法加以评价,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林某对这1800元处于无认知之状态,也就是说林某根本不可能对他并不知道的1800元产生非法占有的犯意,因为产生犯意的实体基础都不存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认为此1800元应当评价为既遂。

根据 “失控+控制”说认为应以被盗窃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为标准。被盗窃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或占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盗窃犯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反之则为盗窃未遂。其主要理由是,犯罪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实现的标志就是盗窃犯罪行为的完成,即行为人通过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脱离了公私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使公私财物置于行为人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而且只要对被盗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即为既遂,至于控制时间长短不是影响盗窃既未遂的因素。


本案中,笔者认为,林某对这1800元是有犯意的,是对财物的一个概括的犯意。理由是,林某盗窃时只要认识到他所盗窃的是财物即可。财物的概念则是社会一般人认为其是财物即可。在案件中陈某的犯罪是否得逞,并非根据犯罪目的的实现进行判断,而是要看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他是基于盗窃财物之概括犯意,而进行的盗窃。对于牛仔裤和其中的1800元是因为陈某的盗窃而使得被害人对牛仔裤及人民币1800元失去了控制,最后虽然陈某没有发现这1800元而且还将牛仔裤丢弃在墙角,但陈某已然控制了该财物。此时只要对被盗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即为既遂,至于控制时间长短不是影响盗窃既未遂的因素。而另一方面受害人对财物此时已然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作者: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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