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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策略与技巧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调解对于息讼止争及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有很重要的正面作用。要真正做好法院调解工作,使之既要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还要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同样一件案子,如交给不同的法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其中就有一个调解策略与技巧问题。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一、宏观上把握策略

    在法院的调解工作中,离不开法理剖析,但这还远远不够,要想收事半功倍之效,则必须讲究调解的策略,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把握以下三条基本的策略。

    一是把握基本前提。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是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只有让当事人双方分清了是非,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调解才有基础,调解的理由才有说服力,当事人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否则,有时即使无过错的一方再让步,过错的一方也不会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意见。因此我们在调解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都应主动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这样既可使调解成功,又可防止调解后产生后遗症。

    二是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群体性纠纷案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婚姻家庭纠纷则要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人身损害赔偿则是把重点放在加害一方等等。总之要因案因人而异,不能机械照搬。

    三是把握调解时机。掌握火候,把准时机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法院调解的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均与所承办案件的法官能否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紧密相联。如双方对案件的标的(如经济纠纷)争议很大的时候,双方的感情尖锐对立的时候(如离婚案件)就不能急于进行调解。这样即使调拢了,也有可能出现一方反悔的“后遗症”,甚至还会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一些合理性的怀疑。再比如双方虽然争议不大,但是说话不投机,这个时间最好不要调解,俗话说得好“话不投机半句多”,这样需待双方感情稍微缓和时再调解。

    二、微观实施具体技巧

    所谓调解的技巧,就是在调解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调解方法。方法得当,往往事半功倍,反之则费力不讨好。那么在法院的调解中究竟有哪些技巧呢?

    一是要“号准个案脉搏”——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对症下药”。法官办案如同医生看病,只有对症下药,方能见效,调解也是一样,首先必须要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样调解才有针对性,工作才有重点。

    二是用准个案社会资源——利用当事人的上级机关、族群、朋友、代理人等的影响,多方努力,息讼止争。在法院的调解中,仅凭案件承办的法官或是合议庭的力量还是有限的,作为承办法官要学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工作。如在调解中我们可以利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上级机关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消化矛盾;利用对过错方有约束关系的主管机关教育戒勉,制止矛盾;还可利用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群体如律师、“说情人”耐心开导,缓和矛盾等等,这样可以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增加法院调解的成功率。

    三是选准调解语言——分别对象说“土话”、“行话”、“官话”、“家常话”。语言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语言的运用在法院调解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样一个观点,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角度,举不同的例子,选不同的语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有的人说出来当事人就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调解中要会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地减少。

    四是调准调解心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己度人。要善于投入真诚、朴实的感情,学会换位思考,以缩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这也是成功调解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作为一名法官,在法院调解中,应忧当事人之所忧,乐当事人之所乐,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揉合在一起,输入到当事人的心灵中,以法、以情、以理为他们排难解纷,这样不但能使纠纷平息,还能为当事人今后可能的互利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法官的调解工作的正面效果得以扩大。

    五是选准个案法官——因案制宜。俗话说:“寸有所长,尺有所短”,针对具体的个案,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优势,只有用其所长,避其所短,才能有好的调解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准确选好个案承办人,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彭家明 汪春华 李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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