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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犯罪情况与严惩此类犯罪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制毒物品犯罪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制毒物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列示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

    据《中国禁毒报告(2008)》统计,2007年全国共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违法案件1553起,破获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2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4人,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92吨。随着国内外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的发展蔓延,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惩治制毒物品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国内地下毒品加工厂被用于制造毒品。二是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问题依然突出,国内外毒贩相互勾结,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用于制造毒品。三是大量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由于我国加大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犯罪分子转而使用尚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尤其是近年来,麻黄碱本海拉明片、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呋麻滴鼻液、“新康泰克”等含有麻黄素、伪麻黄素的药品被大量走私到国外,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被用于制造毒品。国内也不断出现新型合成毒品,而用于制造这些新型合成毒品的原料,如制造氯胺酮的羟亚胺(包括盐酸羟亚胺、乙酸羟亚胺等盐类)、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基环戊基酮等化学品尚未列入管制。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四类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和麻黄素类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对23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和麻黄素类)进行管制。此后,公安机关破获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由于缺乏其余19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导致对不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仅进行了行政处罚,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惩治,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禁毒工作成效。此外,还存在着刑法规定的罪名不完善、对制毒物品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的太笼统等不足。

二、严惩制毒物品犯罪的建议

    首先,尽快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列管的、2000年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19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以便统一认识和司法标准,适应司法实践中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迫切需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性,既可以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又可以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所以在制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既要做到有利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又要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在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时,应区分制毒的原料与配剂。对制毒的关键原料,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可低一些,对制毒的辅助配剂,数量标准可高一些,以突出打击的重点。

    其次,对制造、运输制毒物品危害严重的,可以转化为现有罪名定罪,并建议适时增设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刑法仅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没有将制造制毒物品和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司法实践中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制造或运输环节,尚未实施走私或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由于制造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均是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在刑法没有增设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之前,对其中社会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可以结合其行为目的分别认定为不同罪名。为制造毒品而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预备),为走私而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可以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为非法销售而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对运输制毒物品的,同样也可以走私制毒物品罪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再次,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没有对“非法买卖”行为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对何为“非法买卖行为”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结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规定,“非法买卖行为”应该包括:(1)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2)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3)其他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最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许多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件,不仅仅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纯净物,有的是几种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有的是几种列管易制毒化学品与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形成的混合物。对于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的,我们建议,要对混合物中各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进行鉴定,按照混合物中涉及法定刑较重的,确定制毒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并酌情考虑其他成分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王 勇 王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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