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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的管制应折抵再审判决的刑期
发布日期:2009-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规定,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1日。司法解释对何为“羁押”进行了明确化,认为只有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以折抵。但对于被告人先被判处管制刑并已执行,后因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或拘役,交付执行后,对原来已执行的管制能否折抵再审判决的刑期,笔者认为,已执行的管制应折抵再审判决的刑期。有观点认为管制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折抵。持这种观点的人将会导致:

    第一,违反一罪一罚的原理。管制刑虽只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但其属于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性质与监视居住不同。若已执行的管制刑不折抵再审判决的刑期,将导致行为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前后承受两次刑罚的后果。

    第二,忽略了刑法中的价值判断。管制作为刑罚具有强烈的“标签”效应,从价值判断上来讲,比作为刑事强制手段或行政处罚的羁押更严厉。已执行的管制刑不折抵再审判决的刑期的观点,是纯粹从事实判断出发,而忽视了价值判断的结果。

    第三,产生逻辑上的断裂。前述刑法规定折抵公式的逻辑前提是:部分限制自由2日相当于完全限制自由1日;逻辑推论是:管制2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1日。因此,若已执行的管制刑不允许折抵再审改判后的刑期,则使此折抵公式未贯彻到底。

    因此,笔者主张,已执行的管制刑应按照管制2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一日的原则,折抵再审改判后的刑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汤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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