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违反一罪一罚的原理。管制刑虽只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但其属于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性质与监视居住不同。若已执行的管制刑不折抵再审判决的刑期,将导致行为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前后承受两次刑罚的后果。
第二,忽略了刑法中的价值判断。管制作为刑罚具有强烈的“标签”效应,从价值判断上来讲,比作为刑事强制手段或行政处罚的羁押更严厉。已执行的管制刑不折抵再审判决的刑期的观点,是纯粹从事实判断出发,而忽视了价值判断的结果。
第三,产生逻辑上的断裂。前述刑法规定折抵公式的逻辑前提是:部分限制自由2日相当于完全限制自由1日;逻辑推论是:管制2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1日。因此,若已执行的管制刑不允许折抵再审改判后的刑期,则使此折抵公式未贯彻到底。
因此,笔者主张,已执行的管制刑应按照管制2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一日的原则,折抵再审改判后的刑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汤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