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于未决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而不得确定有罪,即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罪。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因此未决犯不能作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也就不能从法律上加以惩治。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决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在看守所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很深,有的为了在狱中享有特权,充当牢头狱霸,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严重地侵犯了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已决犯,还包括未决犯,即在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刘 超 岩 祥 饶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