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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很少出庭,基本是委托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这种情况在我县更为突出,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微乎其微。

  对这种现象进行初步调查发现,其主要理由为工作繁忙,同时也不太懂法律无法应诉。这种情形存在很多弊端:首先,群众打行政官司,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群众会觉得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导致心理上不平衡,容易使矛盾激化,即“告官不见官”现象。这就无法体现政府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重视,无法拉近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也无法直观听到老百姓的呼声;其次,这种现象会导致行政机关,特别是机关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性或不当性缺乏直观的了解和深入认识,事后也难以有针对性的整改。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际体现。尽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很多方面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平起平坐的。既然行政相对人出庭,具有行政机关代表资格的行政首长也应该出庭,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在实际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尊重,是对群众利益的一种重视。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客观需要。有权就有责,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这是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由于主观或是客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差错甚至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发生问题本身其实并不可怕,关键是看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行政首长出庭,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的表现,代表的是一个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类比于一场体育比赛,法院担任的是裁判员的角色,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一样也只能是一名运动员,当然由于身份特殊,行政机关可算作是大腕运动员。但不管怎样,运动员必须尊重裁判员,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因此,不管行政职能怎么扩张,行政权力怎么膨胀,接受司法权的审查与制约都是必要的,尊重法院、尊重司法权也是应该的,而行政首长的出庭可以说是体现尊重的一种表现。如若委托律师出庭甚至无人出庭的,只能是对法律尊严的损害,也是对自身形象的贬损。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了解执法状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本机关行政执法状况的了解,行政首长往往来源于自己的观察和下级的汇报。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了解是不全面的,有时甚至是不真实的。听听处于对立位置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听听在本单位无法听到的评价,听听相对人所反映的问题,对客观、全面地了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状况,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无疑是十分有益,也是十分必要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又在于各级行政首长。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受县政府或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诉讼,以维护法律尊严。行政机关首长或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影响重大或争议金额巨大或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必须出庭应诉。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对此,县委人大、政协应将这项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标准,应形成制度,并规定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首长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廖刚其)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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