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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视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为当事人,赋予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有些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常常认为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与被害人无关,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如不通知、不允许被害人参与到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宣告判决后不给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等等。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公正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如下权利必须得到全面的保护:

    一是当庭控诉权。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任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作为当事人是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二是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是质证辩论权。庭审中,被害人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辨认法庭出示的物证;经审判长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四是审判监督权。被害人作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审判过程是否公正非常关心,法庭笔录应交给受害人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并签名或盖章,受害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五是请求抗诉权。法官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受害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汤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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