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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生效 刑期已届满本案要不要释放被告人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赵某、王某、张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于12月2日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王某和张某各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王某、张某未上诉,于12月19日要求释放。

    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某、张某刑期已满,应不应释放?有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才能交付执行,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然不能据此释放王某、张某。还有人认为,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宣判后应立即释放。参照此规定,为防止超期羁押,本案应于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满之日释放王某、张某。笔者认为,法院可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张某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为妥。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共同犯罪的案件,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审的判决不能以“量刑过轻”为由加重上诉人赵某的刑罚,同样也不能加重未提出上诉的王某、张某的刑罚。所以,本案王某、张某一审判决宣告的刑期已经届满,如果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势必导致超期羁押。

    其次,刑诉法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是一个特别规定,不存在也无需考虑刑期是否届满及执行是否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释放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本案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且应受到刑事惩处,若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刑期将其释放,显然与法相违背。

    第三,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也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时变更强制措施。鉴于本案一审判决虽未生效,但对王某、张某宣告的刑期已届满的特殊情形,法院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他们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比较适宜,而且还有利于上诉审法院继续审理。

卞文斌 於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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