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鹿事件的一点法律看法
对三鹿事件的一点法律看法
文/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关于本文的一点说明:本博的原题定为《三鹿事件为何行政干预大于法律手段》,大概是题目乍一看太吓人,以为笔者是痛骂政府、批评法院的愤青一族,被新浪管理员删除。笔者只好换个题目再试一次,其实谩骂与攻击从来都不是笔者的文风,本人只喜欢对社会现象做客观的评判与分析,不挑词架讼,也不一味迎合政府,希望通过本博让全国上下冷静面对三鹿问题,寻求到最佳的解决之道。也希望新浪管理员耐心读完本文后再作定夺,本文是否属于删除之列。 三鹿事件为何行政干预大于法律手段
两个多月以前,当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之后,国人为之震惊、愤怒。对于如何处理三鹿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讨回一个公道,许多人纷纷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鹿问题。至于应当采用哪种或哪些法律措施应对危机那可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的相互关联的说法:
1、三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说。
该说认为三鹿股份有限公司面临高额召回奶粉退赔、巨额患儿索赔、品牌一文不值,市场荡然无存的难堪境界,且已惹众怒,只有破产方能以谢国人。
2、经销商赔偿说。
该说认为如果担心三鹿股份有限公司赔不起所有患儿索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害者还可以起诉经销商,向其索赔。
3、国家赔偿说。
该说认为出现如此恶劣事件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质检部门监管不力,国家应当承担对所有受害家庭的赔偿责任。
4、 三鹿子公司改旗移帜亦破产说。
该说认为像三鹿这样不负责任的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应彻底粉身碎骨、灰飞烟灭,即使部分子公司改旗移帜也难逃破产命运。
5、 三鹿被兼并说。
该说认为三鹿事件的处理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政府不可能让其简单破产,在政府“拉郎配”政策下,三鹿很可能“分身下嫁”。11月3日,有消息称,三鹿资产出售方案已大体敲定,两个已落实的买家分别是三元和完达山,其中三元将收购三鹿7家核心工厂,完达山收购一家工厂。
目前看来,不管三鹿股份有限公司何去何从,其讨论的核心集中在受害者的索赔上。根据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生产有毒奶粉的企业进行索赔。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赔偿除了直接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据报道,9月22日,河南省镇平县的一位孙姓家长代理其一岁多的孩子,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其孩子因食用“问题奶粉”致病后带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10月8日,广东也有受害婴儿的家属将三鹿集团和中国奶业协会诉至广州市中院,索赔90万元。10月13日,全国首例三鹿奶粉致死婴儿的父母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三鹿索赔108万元。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也委托律师同时将9份起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向三鹿集团共索赔130多万元。
但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有一起诉讼被法院受理。法院方面的答复是: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同时法院也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此全国上下群情激愤。因为,既不予立案,也不发给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至少是完全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偏激者进一步认为,民事赔偿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等法治手段至今尚未启动,转而等待最高政府下达行政指示,实在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莫大悲哀!
笔者开始也觉得法院不受理赔偿起诉实在没有法律依据,但转念一想,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还是存在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购买三鹿奶粉的家庭都可以跑到法院起诉,法院有这样的受理能力吗?受案数量的激增会让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更不用说保证审理的质量和审理标准的统一性了!另外,我们再从受害家庭的角度核算一下诉讼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我们发现诉讼同样不能解决受害者的经济赔偿问题。
1、诉讼成本高。
聘请律师的费用暂且不谈,仅交至法院的诉讼费用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以20万赔偿请求数额计算,原告需预先缴纳诉讼费用4350元;以30万金额计算诉讼费用为5900元;以40万计算诉讼费则为7400元;以50万计算诉讼费为8900元;若诉讼金额为100万,则诉讼费用高达13800元。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倘若原告打赢了官司,诉讼费用最终由被告承担,但执行风险、被告是否具备支付能力等都是问题。
2、举证难度大。??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的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证明有损害事实发生、行为人有过错、损害后果和行为人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像购货发票、医院病历、医疗单据、鉴定结论等证据是必须具备的。试问,现在能有几个消费者会在购买商品后几个月之后还保留销售发票的?如果没有发票等有效凭证,不管你是想起诉三鹿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起诉经销商,想赢得这个诉讼都很难。
3、不可能获取国家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这两大类。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非法拘留、非法拘禁、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等侵害人身权的具体情形,以及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害财产权的具体情形。刑事赔偿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刑等情形,依法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三鹿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国家质检部门的质检漏洞造成的,我们可以把它视为广义的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因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损,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示。因此,如果受害者家庭以监管不力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
4、三鹿不具备赔偿能力。
根据卫生部的数据,截至10月29日,全国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2390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1人;累计康复出院48514人。目前,共有4例死亡病例。我们假设平均每名患者诉讼可得8万元,那赔偿金额将近42亿元。1万多吨召回奶粉涉及退赔金额约达7亿元以上。而工商资料显示,三鹿集团2007年底总资产为16.19亿元,总负债为3.95亿元,净资产为12.24亿元。以12亿的资产负担42亿的消费者索赔和7个亿的经销商货款退赔,那三鹿非得破产不可!如果三鹿破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第六款规定,三鹿除了应当依法支付破产前的职工正常工资以外,还应当向一万名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且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很明显,只有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保、经济赔偿支付完毕后才考虑普通的破产债权,而患儿家庭的民事赔偿无疑属于普通债权之列,排在清偿顺序的最末端,等轮到患儿家庭分配财产的时候,三鹿财产恐怕已经所剩无几了。如果依照完整的法律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再通过破产程序,最终的结局就是消费者拿不到钱,而得到这个结果的代价却是时间和诉讼成本的巨大支出,以及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据报道,三鹿集团及下属企业拥有职工近万人,在三鹿整个产业链(如销售)上就业的人员达到3万人以上。此次若三鹿集团破产,他们都可能失去工作。另一个受损的群体即六万多户奶农,他们主要分布在河北省石家庄、保定等地,饲养有80余万头奶牛。
由上可知,鉴于目前的司法环境,无论是对于受害者,或者对于三鹿企业的员工还是三鹿的经销商,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并不是处理这一事件的最佳方法。其原因在于:三鹿事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也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赔偿事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或者企业破产案件,而是一场关乎整个中国社会的食品安全、企业责任、质检制度、政府信心的重大社会事件或者政治事件。仅仅依靠法院无力解决这一事件,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妥善解决三鹿问题,我们相信也期待着政府的行政介入最终能给全国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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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小丽:法学博士,股东权益与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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