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毒奶事件”看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的重要性
从“三鹿毒奶事件”看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的重要性
———— 薛群英
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在致众多患病(肾结石——急性肾衰竭)或者死亡并被检测出含有致病毒素(化工原料)“三聚氰氨”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109家奶粉生产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抽检”。抽检的结果是:包括“三鹿”、“伊利”、“蒙牛”等国家知名企业在内的22家 制品企业的产品中,都检测出含有“三聚氰氨”毒素。
随着“三鹿毒奶事件”的进一步明朗化,中国企业、中国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都在国民的心目中失去了应有地位,构成了一种看不见的“巨大的”“信任危机” !因为国民首先是对于三鹿、伊利、蒙牛等奶制品大户的奶制品的不信任,因为像三鹿、伊利、蒙牛等奶制品大户,都是国家有关部门“扶植”或者“捧”起来的,其产品质量“免检”、“优质”又是政府有关部门所“赋予”,故国民对中国奶制品业的不信任继而转化为对中国所有产品的怀疑;由对中国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信任转化为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其国际影响之广、社会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我之所以说我国政府某些职能部门“机能丧失” ,是因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仅仅是“某些活动”,而该政府职能部门却“消极地”“不去实施某些活动” ,而以“不作为”的形式去亵渎自己应尽的义务!国家各级质检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基本“不作为”和对举报行为的“怠慢”、以及进行“毫无意义”的“宣扬”性的“调研”等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究其原因,在于我们某些职能部门的人员,不知道自己在这个岗位上应当干什么!可见,对公务员、政法干警、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让“地方政府官员”、“政府职能部门”“知道自己的‘义务(职责)范围’”,并“主动地”而不是“被动的”去“履行”,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我们应当在广大政府官员、广大公务员、广大政法工作者、行政执法者当中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以促使其自觉地、主动地去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仅仅去“主持” “评估”、“调研”、“评优”等),而不是在“出事后再去‘履行义务’”!
“义务本位” ,是指一个人、一个政府、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单位……等等,在生活、工作特别是管理或执行国家公共事务、处理人事关系的过程中,“义务”始终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与生(设立、成立或被任命担任职务)俱来”的,是“本位”,应处于优先履行、考虑的地位。“义务本位”教育,是指我们的教育,特别是实施涉及法律、行政管理、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时,应教育受教育者:“义务”是人、行政机关、政府官员、人民军战士、执法者------“与生(被任命担任职务)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义务”,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本位” ,必须无条件地“履行” ;“权力(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人、行政机关、政府官员、执法者------“履行义务”的工具或手段,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
实施“义务本位教育”的最终目的,旨在解决人的灵魂问题。也就是从“人之初”开始,就向全体国民“传输”“义务本位”的思想、培养“义务本位”意识,使“义务本位”主义思想在受教育者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从而树立起“我到这个世上、‘设立我这个机构’是‘来履行义务’”的即“天赋我以义务”的信念,并把“履行义务”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信念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
实施“义务本位”主义教育的意义在于:通过实施“义务本位”教育,可以使中华民族的每一个公民,自幼就接受到“自己来到这个世界是来履行义务”的教育,从而从思想上把“履行义务”作为自己“具有强制力”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产生和加强“责任感” !要使受教育者树立这样的信念:履行了义务,是自己“做了应该做的事” ,不值得颂扬 ;没有“履行义务” ,是自己的失职或“未尽职守”,应受到处罚或者谴责!由于全体公民都树立了“义务本位”的信念,故中华民族的整体的道德意识、爱国主义精神、奉献精神将显著的提高,犯罪率将明显降低,渎职与腐败现象将少量或者不存在------
到那时,“履行义务”将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风气’” ,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不履行义务者将被社会广大成员所唾弃,将受到社会和法律的谴责或制裁。基于遵纪守法、遵守道德和职业道德已成为社会的“主流”、危害社会和他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成为社会“个别人的行为”,因此我们的舆论导向也将发生“质”的变化,将把“正面报道为主”改为“反面报道为主” ,即社会舆论只须谴责“不履行义务”、“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我国的社会将成为“路不拾遗” 、“夜不闭户” ;“‘雷锋’遍地” 、“‘和珅’不在”的社会!!
本人还认为:“义务本位”主义与“权力(官)本位”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一,从意识形态方面讲,“义务本位”主义使人们增强“责任感”,并使人们的思想“经常性地”处于“负有责任”状态,积极开展“服务”;“权力(官)本位”主义者则从思想上把自己放置“高高在上”的位置或者“XX之下、众人之上”的位置,没有“服务意识”、“坐等”他人服务。
第二,从对“履行义务”行为的认识上看,:“义务本位”主义者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表现为“惭愧”和“自责”!“履行了应尽义务”会认为自己已经“尽职尽责”;而“权力(官)本位”主义则相反:其“不履行义务”却认为是“没有行使职权”、“没有‘充官’”、“没有发挥自己的‘官’的‘作用’”!其“履行了义务”时则认为自己“做了自己‘职责以外’的‘好事’”,应当受到领导或者上级的“表彰”或者“记功”等等!
第三,“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培养遵纪守法、孝敬父母、热爱祖国、尽职尽责、乐于助人的公民;而“权力(官)本位”主义教育则造就“霸权主义”者、“老爷作风”者,“官”字当头,只有“高高在上”的理念、没有“服务”的概念。
基于此,我们应当在全国特别是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并坚决抵制“官(权力)本位”思想,让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知道:不履行义务是“渎职”甚至还有可能是犯罪的,作为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必须”“尽职尽责”!!
注:本文作于2008年9月18日 同日发表在联合律师网
, 4b;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ahoma; mso-hansi-font-family: Tahoma; mso-bidi-font-family: Tahoma">、“夜不闭户” ;“‘雷锋’遍地” 、“‘和珅’不在”的社会!!
本人还认为:“义务本位”主义与“权力(官)本位”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一,从意识形态方面讲,“义务本位”主义使人们增强“责任感”,并使人们的思想“经常性地”处于“负有责任”状态,积极开展“服务”;“权力(官)本位”主义者则从思想上把自己放置“高高在上”的位置或者“XX之下、众人之上”的位置,没有“服务意识”、“坐等”他人服务。
第二,从对“履行义务”行为的认识上看,:“义务本位”主义者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表现为“惭愧”和“自责”!“履行了应尽义务”会认为自己已经“尽职尽责”;而“权力(官)本位”主义则相反:其“不履行义务”却认为是“没有行使职权”、“没有‘充官’”、“没有发挥自己的‘官’的‘作用’”!其“履行了义务”时则认为自己“做了自己‘职责以外’的‘好事’”,应当受到领导或者上级的“表彰”或者“记功”等等!
第三,“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培养遵纪守法、孝敬父母、热爱祖国、尽职尽责、乐于助人的公民;而“权力(官)本位”主义教育则造就“霸权主义”者、“老爷作风”者,“官”字当头,只有“高高在上”的理念、没有“服务”的概念。
基于此,我们应当在全国特别是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并坚决抵制“官(权力)本位”思想,让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知道:不履行义务是“渎职”甚至还有可能是犯罪的,作为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必须”“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