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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律师为上海某公司追回全部货款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为上海某公司追回全部货款
20071月底,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派员来到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向本律师诉说其在200411月和20054月,分别和景德镇市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二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其向景德镇市某集团公司供应不锈钢球阀及燃气闸阀等,货款总额164584元。二份合同生效后,上海公司如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如数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是景德镇市某集团公司收到货物后,仅仅以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50000元货款,一直拖欠余款114584元没有支付。虽经上海公司再三催付,无奈没有任何效果。
本律师在听取了上海公司的诉说后,为当事人分析情况:景德镇市某集团公司为当地的大型公司,经营效益较好,资本雄厚,完全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并建议上海公司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景德镇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景德镇市某集团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145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立案以后,本律师在主办法官的支持下,及时与被告方联系,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双方的利弊得失,得到被告的理解,于200737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在10日内帮助上海公司收回了全部货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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