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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市民住在某公司房改房。今年8月份,A以相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1、对损坏的硬化路面彻底恢复;2、拆除某公司建在房改房间距内的违法建筑;324小时开放通道供住户通行;4、不得在通道内堆放物品。沈英华律师作为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参加了诉讼,以下是沈英华律师为某公司撰写的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某公司
被答辩人(原告):A市民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硬化路面是何时被何人破坏,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硬化路面是答辩人破坏,答辩人没有恢复硬化路面的法律义务,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已破坏的硬化路面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放置在被答辩人楼房一侧的井盖已移开,放置在自己仓库一侧的电杆不会对被答辩人通行造成任何妨碍,因为被答辩人楼梯口的通道足有五米宽,可见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已不成立,应予驳回。
三、被答辩人所居住的楼房原为答辩人单位职工福利房,院内还建有生产用房。答辩人现有的生产用房不会对被答辩人的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造成任何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包括拆除)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不能代为履行行政机关职能。显而易见,被答辩人诉请人民法院拆除答辩人的生产用房,超越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法院应予驳回,因为有关行政部门并未认定答辩人的生产用房是违法建筑。
四、如上所述,被答辩人所居住的大院内建有答辩人的材料仓库等生产用房。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门卫、值班、巡查制度”。所以,答辩人对整个大院安装大门并设立门卫值班制度,白天查验进出人员身份,深夜加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并且,答辩人门卫每天24小时值班,即使锁门以后,院内住户随时可以要求值班门卫开门,并不影响被答辩人通行。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24小时开通住户出入通道”,实际上是要求答辩人废除门卫值班制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法院不应支持。
  
×××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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