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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从《水浒传》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下)
发布日期:200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水浒传》描写的犯罪文化 1、犯罪者的文化 犯罪者文化又称犯罪文化或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者群体对于犯罪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以及犯罪的技术等。犯罪者群体的这些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是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的法律规范等相违背的,在这类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支配下的行为,是统治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禁止的。在《水浒传》中,凡纠集在一起形成犯罪者群体的都有自己一伙的特殊的观念和意识。“七星聚义”的晁盖一帮人就认定梁中书的“生辰纲”来之不义,劫夺过来,“天理知之,也不为罪”(第十四回)。尽管他们劫财实际上只是自利,梁中书的“不义之财”到了他们手上并没有拿去做什么义事,白胜分赃到手的银钱只是用以赌博,其他人的大份额赃款也都没见有分发给穷苦百姓的,但他们抢劫豪富不为罪的这种观念,很有助于他们减小犯罪的心理压力。 《水浒传》中犯罪者们的另一种观念是悖义就是犯罪。如,在武松眼里,杀害了许多无辜旅客的张青、孙二娘夫妇并不是犯罪,而仅仅强占了施恩的酒店的蒋门神则是犯了不可饶恕的大罪。其标准就是悖义不悖义。张青、孙二娘与众旅客原本不相识,无情义可言,所以杀了他们,并非不义。蒋门神则是依仗张团练的权势和自身的武艺,强抢施恩的快活林酒店,是明显的悖义之举。况且施恩又已有恩于武松自己,不为其打败蒋门神,夺回快活林,他武松岂不悖义! 在封建统治者强调要忠于朝廷的时代,不讲忠只重义,为了实现自己心目之中的“义”,可以斗杀人命(鲁达为金父女打死郑屠),可以藏匿逃犯(金老父女藏匿鲁达),可以泄露机密纵放罪犯(宋江放走晁盖一伙),可以私自杀死奸夫淫妇(武松私杀西门庆和潘金莲,石秀、杨雄私杀裴如海、潘巧云等),可以杀入衙门中和牢狱内救出犯人(孙立、孙新劫牢救解珍、解宝),还可以去劫法场(梁山泊好汉江州劫法场救宋江,大名府劫法场救卢俊义),这样的观念和态度无疑应该属于犯罪文化。 2、对待犯罪的社会文化态度 对于犯罪,社会有怎样的文化态度?不同的社会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其实,同一个社会之中,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的人,对于犯罪也会有不同的文化态度。 上层统治者无疑很惧怕犯罪。梁中书为“生辰纲”的事绞尽脑汁,特地选拔武艺高超的杨志护送“生辰纲”入京。这其中包含着这位大名府知府对于路途中抢劫犯罪的深深的惧怕。对梁山泊等处各路盗贼的进讨剿杀以及对捕获的犯罪者加以酷刑折磨,实际上也折射出统治者对于犯罪的根本上的惧怕。因为惧怕,统治者非常急于捕获犯罪者。黄泥冈案发,梁中书紧催,蔡京紧逼,立等就要济州府捉到罪犯。因为惧怕,统治者必欲置案情重大的犯罪者于死地。高俅反复阻挠梁山泊一伙造反者受招安,招安他们之后又派遣他们去征讨另一伙造反者方腊,其用心就是要置他们于死地。 一般的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也表现出惧怕。民众惧怕犯罪,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往往会给民众造成危害。石秀、杨雄杀害裴如海、潘巧云时无辜(至多有知情不报之过)的小头陀和婢女迎儿也遭了殃。武松在张都监家中开杀,大小一十八口皆被杀死,其中好几条人命都是无辜而被错杀的。梁山泊的好汉们不论在江州劫法场还是在大名府劫法场,都使得无数的无辜老百姓大遭其殃。另一方面,因为统治者惩治犯罪者时往往会牵连无辜,使得民众更惧怕犯罪,避之唯恐不及。西门庆和潘金莲谋杀了武大郎,紫石街上的众邻舍不敢举报。武松到县衙控告,想找证人,连平日与武大关系亲密且尚半谙世事的郓哥,也不愿陪武吃官司。他们都具有同样的惧怕心理。 3、惩治犯罪的文化(法文化) 中国古代有一套相对严密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犯罪者,规定了种类分明的系统的惩治方式。各种刑罚,各类刑具,各种具体的施刑方式,都透现出中国古代法文化中极其特殊的内容。其中,杖刑的杖臀,流刑的押解,死刑的法场,都是很有特殊的法文化意蕴的事物。 杖刑是中国古代的特殊发明。林冲、宋江、戴宗、卢俊义、柴进等都因犯罪在公堂之上遭受杖刑之苦。杖刑的特殊施刑方式是,只杖在大腿和臀部之间,不打到其它地方。疼痛剧烈却又并不损伤筋骨,这便是杖刑的技术精髓。杖刑之下,一个个英雄好汉都“吃熬不过”,伏罪招供。但受过杖刑的林冲、宋江们归入梁山泊后仍然还是英雄好汉,疆场之上还是勇不可挡,这不能不说是杖臀的妙处。 公差押解流罪犯人应该说并不是中国古代特有的社会现象,但中国古代押解流刑犯人的具体形式是有一定的特殊文化内涵的。流刑犯人身上带着枷锁,由两个公差押送,从宣判地步行到执刑地,这其中,法律威严的象征性远远超过了法制实有的强制性。只有甘愿服刑的人,如林冲、杨志、宋江、武松,才会老老实实走到牢城营,接受刑罚。林冲若欲反抗,岂受枷锁束缚,并且,只要他不加阻拦,两公差也早死在一路尾随的鲁智深的禅杖之下。(第九回)宋江若不是甘愿到江州服刑,两公差也早成了众好汉的刀下之鬼。武松第二次被押解,稍一发威,就结果了两公差的性命(第三十回),因为这时的他已不愿再受服刑的屈辱。 相比较而言,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更具有法文化的意蕴。宋江、戴宗在江州被勘定为通同梁山泊谋逆造反的恶犯,蔡九知府宣判“决不待时”,即立即执行死刑。但当案的黄孔目禀道:“明日是个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待五日后,方可施行。”蔡九知府不得不“直待第六日”才法场行刑。(第四十回)金圣叹认为,《水浒传》作者这样叙写是“空中结撰”,妙笔安排,“此止为梁山泊来不及作地耳”。[2]但实际上,小说作者的这种结撰安排是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实际依据的。唐太宗规定:“其大祭祀及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3]《唐律疏议》则对“断屠月”和“禁杀日”作了具体的说明性规定。[4]《宋刑统》因袭了《唐律疏议》的规定[5]。所以,小说家能让宋江、戴宗活着等待梁山泊好汉来劫法场,完全有中国古代的特殊的法文化依据。此外,在闹市口执行死刑虽是中外古代法制的通例,但中国古代又有些不同的讲究。江州的监牢里,在准备给宋江、戴宗行刑前,给他俩用胶水刷头发绾成个鹅梨角的发式,又让他俩在青面圣者神案前吃长休饭,喝永别酒,背后插上犯由牌后,才押到法场受刑(第四十回)。这些都可看作是古代中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有的法文化内容。 以上探讨是很粗疏的,但应该说,以古典文学作品所描述的社会生活内容为素材,探索古代中国的犯罪、法制、治安等等问题,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因此,本文试作引玉之砖,应该有其一定的价值。   [刊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5]     参考文献   [1] 施耐庵、罗贯中著《水浒传》,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北京。 [2] 金圣叹《第五才子书施耐庵水浒传》(七十回本),明崇祯贯华堂刻本,第三十九回批注。 [3] 《旧唐书·刑法志》。 [4] 《唐律疏议·断狱》。 [5] 《宋刑统·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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