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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宸舸:认真对待惩罚 --从深圳警察“公处”卖淫嫖娼者说起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11月29深圳市福田警方“公处(公开处理)涉黄者, 50余名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者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街市示众。此举不仅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的围观,也成为众多国内外媒体的头条新闻。 对违法者公开展示,当然是表示统治者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兼及杀鸡儆猴。记得小时候,祖父院子对面就是位于西安市二府街的中级法院大门。重大节日之前的某天,法院大门旁的黑铁门就会訇然洞开,一些人被五花大绑架上卡车,脖子上挂个大纸牌,拉到体育场召开公判公审大会,然后在城里游街示众。 这种以羞辱人格作为惩罚,对大众进行守法教育的方式久矣!文革中的游街我虽未亲见(那时我还未出生)。但因为教学需要,我收集的资料中就有一些古代衙役将违法者施枷示众的图片,由此可见,深圳警方的“公处”并非创新,只是一种陋习的传承和弘扬罢了。 在我国,人权保障的大旗早已高高举起。深圳警察的这种行为,说轻了是低技术操作,弄巧成拙;说重了是政治文明的倒退。道理很明白:为了保障人权与自由,立法者不能随便对公民某项行为进行惩罚。民主的社会需要特定的程序法则将国家惩罚转化为法律惩罚。     现代社会的惩罚主要以国家为主导。惩罚权既然为国家所拥有,其破坏性也随之产生。国家惩罚恰如一柄双刃剑。因为惩罚是一种恶,这种恶不考虑被惩罚者的意志与被惩罚者的人格尊严,是与法律增长社会幸福目的背道而驰的。公处无疑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我国已经加入并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经写入我国宪法。罪犯尚且有人权,何况未经审判的公民?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今年101日施行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这个经过海南省人民政府颁行的法规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嫖娼者,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低保是公民生存的最基本经济保障,剥夺低保就是剥夺了这些人生存的基本权利。这种做法与我们长期以来在升学、就业等问题上对诸如此类特殊人群的歧视都构成了对此类人的惩罚。这种规定很明显是鼓励、动员、逼迫家庭成员与这些所谓的问题人群决裂,划清界限。此规定背后的思维模式就是掀起群众斗群众,造成人民群众斗争的汪洋大海。只有极权在握的人,才能享受与天地斗、与人斗中无穷的乐趣,众多的百姓只能在这种斗争的方式中人人自危,不能自拔。  要掀起群众斗群众,就要妙用举报箱。现代各种政治运动中的所谓意见箱,实质是起着社会监控特殊功能的举报箱。孰不见某些人刚因举报他人沐猴而冠,马上又因被别人举报而沦为狗屎堆。这种闹剧不仅可笑而且更为可悲。因此,窃盼深圳警方的公处仅此一例。如果诚如所盼,则国家幸甚,百姓幸甚! (作者为西安文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西安市作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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