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认真对待诉权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权,又称诉讼权,是指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有纠纷需要解决时,享有的诉诸于公正、理性的司法权求得救济和纠纷解决的权利。诉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上对滥用实体性权利予以更多的关注,但是随着滥用诉权现象的广为存在,保护诉权成为人权保障的应有内涵。如何保障诉权运行的合理化,需要探宄滥用诉权从产生的诸多原因,进而通过建构或完善相应的措施予以预防和规制。

    本文以诉权的规范化运行为探讨目的,通过分析滥用诉权的表现及其根源,以求探寻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一、神圣权利的尴尬境遇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民众法律意识得到不断的增强,诉权则成为民众通向正义之门的钥匙。但权利存在之处必然存在滥用现象。所谓滥用诉权行为是指违背诉讼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

    例如,在涉及建筑企业欠个人工资、建材款或租赁费的案件中,由于建筑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债权人往往将项目经理、经手人、证人、建筑商甚至开发商统统告上法庭;再有杭州某观众以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的作者、湖南经济电视台、湖南广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播出单位浙江电视台有线台等为被告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8000万元,理由是其外孙模仿剧中“小燕子”上吊险些丧命,认为该剧有误导作用,等等。

    可见,滥用诉权现象比比皆是,权利的神圣性在遭遇扭曲,如何发挥诉权的救济性,如何使诉权摆脱尴尬的境遇,仅靠我们一腔热血尚不奏效,对司法与制度现状的理性思辨成为必要,只有如此才能找到维护神圣权利的有效路径。

    二、滥用诉权现象的产生渊源

    (一)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觉醒。自由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得到极度张扬。然而由于传统意识和西方不良文化的影响,对如何行使权利人们难以做出理性的选择。现阶段正是人们的权利意识从萌芽走向成熟的阶段,人们的维权意识空前提高,然而法制教育、普法进程难以渗透、普及至每一个人,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乃至滥用诉权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媒体的错误引导。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不正确的舆论导向对诉权的滥用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法律工作者的错误引导。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也是导致滥用诉权的重要原因。律师有较为严格的准入和执业机制,一般能正确地为当事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但在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部分省市出现了具有“法律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工)身份的职业代理人,这部分人来自社会各界,水平参差不齐,准入条件相当宽松,又无监督制约机制。

    (四)民事诉讼法制度上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该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依法诉讼,遵章守序,履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两项如有违犯,分别有相应的处罚制裁措施。而当事人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除了承担因滥用诉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外并无其他规制。

    三、预防和规制滥用诉权现象的具体措施

    如何预防和制裁滥用诉权是一项浩瀚的社会工程,必须综合治理,任何单一方式均不足起到防治作用,为此笔者设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建立健全滥用诉权损害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是侵权行为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滥用诉权的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错用诉权,即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入完全有理由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要求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赔偿损失。如何界定赔偿损失的范围目前尚侍立法或有效解释来规范。

    (二)设立诉讼担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立有效地防止了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申请,防止了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彻底规范、整顿、清理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混乱无序,从业人员鱼龙混珠。真正的执业律师与无律师资格的“法工”一般公民难以区分,有的对“法工”也称律师。而“法工”队伍良莠不齐,所以,必须提高法律服务的准入门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净化法律服务的市场环境。

    (四)强化民调组织建设,把可能产生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依法维权虽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滥用诉权现象频繁出现,一点小事动则诉诸法律也是社会不健康的表现。防止滥用诉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工程,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中华民族有重义轻利,求平安、讲和睦,息事宁人等优良传统。民间调解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定,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对此各级民调组织功不可没。民调组织有以下优势:身处基层,能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工作方法灵活简便;工作手段多种多样,不仅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还可利用道德、舆论等诸多手段依法调解;工作时间机动、工作场所灵便;贴近百姓生活,人民群众也易于接受。

    (五)严格立案审查,引导当事入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滥用诉权现象的产生并非偶然,有其历史必然性。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被誉为民法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特别是如何防止和规制民事诉权的文章更是鲜见报章,因为这种研究稍不慎就大有与民主进程背道而驰的嫌疑。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任何国家,无论其意识形态如何,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能有无任何限制的权利。这就要求理论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探索其内在规律;实务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共同为立法者提供依据,以达到当事人依法维权、人民法院依法判裁、国家诉讼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而不是浪费的目的,进而以求真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

 作者:马文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