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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江临:反思萨达姆事件,追寻进步法律的方向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2006年年末,一件必将记入人类史册的法律事件――绞杀萨达姆划上了句号。不同宗教意识、不同法律理念的人民,共同目睹处死萨达姆这一民族性法律判决的执行。欧洲、美洲、亚洲等不同民族国家人民,心灵免不了受其撞击。但是,没有全球性的群体抗议,也没有大规模的庆祝,对这一划时代法律事件人类近乎集体沉默――萨达姆死得冷清。   萨达姆脖子断裂声音,提示着许多民族的法律制度仍保留着残忍的一面。虽然人类已经从血肉横飞的20世纪走出,但是21世纪的人类社会制度设计仍然带着浓重的血腥味道,这是21世纪法律制度必须正视的问题。人类仍然在利用法律正义的名义,残酷对待人类,死刑甚直绞刑操作办法,让我们不得不深刻检讨人们过去对人类生命的不道德态度,以及对同类操作死刑的放任态度――我们或许仅仅为了一点点复仇的快感,为了一种所谓的正义。   在美国担任世界警察的时代,我们纵然尊敬他们为人类民主制度的普及所作的杰出贡献,但是世界警察在对待战俘萨达姆问题上,表现并不完美――萨达姆脖子断裂声音,刺激了宗教势力,也刺激了以仁慈理念为道德内核的东方民主主义分子的心灵。残酷的绞刑,损害了认同仁慈学说的东方民主主义分子对于社会道德完美性的想像。我们须尽快为残存于人类的暴君设计更为人道的法律惩罚手段,促进法律制度和完美道德的统一。     佛教将“不杀生”作为一条不可动摇的戒律,对于不当加害终止状态下的杀生正当性予以否定,这就从高级哲学的角度说明了萨达姆不应处死。失去暴力资源的萨达姆,当他已经成为人类的囚徒的时候,人类应当在追究其犯罪责任的同时,应努力去按照高级道德的要求,避免萨达姆所面临的死刑风险。遗憾的是,我们都陷入了对复仇的期待,认可了强力政治对于人类法律命运地摆布,我们都羞于与萨达姆的那些丑陋的盲目拥趸为伍,怠于为一个人类成员去争取人道主义的法律命运。     18世纪的法律贤人贝卡利亚正确指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因此,应当采用的只是这样的刑罚,即在保持刑罚同犯罪行为相均衡的条件下,它给人们的精神上的影响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在21世纪,一些民族法律对于惩罚的认识,比先贤思想落后许多。我不得不期待创造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先贤们,转世到落后民族,从而改变人类法律的整体面貌。     我们过去对于萨达姆被判死刑的兴高采烈的态度,以及对于萨达姆的诅咒是不道德的――虽然人类社会更不道德的行径更多,但是我们毕竟需要发现我们的兴高采烈出自于兽性,这是我们可以克服的不良情绪。这种基于复仇不完满的起心动念,标志着我们不完善。     作为中国法律人,我们需要修正“杀人偿命”的习惯法。本族基于习惯法甚直将精神病汉也予以杀戮的做法,既标明了我们与正当程序法律文明的巨大距离,更标明我们与完善道德修持之间的遥远状态。我们必须认识到,“杀人偿命”并不能消灭暴徒杀人,处决暴君也吓不倒残存的暴君,我们应当做的是尽力消除暴力作案的社会条件。不得不承认,良好的道德与秩序理念可能并不能彻底消除人类暴力的随机性发作――对此现象,我们无可奈何。     人类至今难以在整体上实现自我控制。人类以全球化的名义争夺资源,以交往正义的名目颠覆先占正义和分配正义;人类大肆污染地球,让臭氧层留下巨大漏洞;人类将能捕获的肉类动物以花样百出的烹调方法放上餐桌大啖之;人类大肆发展军事工业,将大量的优秀人才用于发展武斗技术的开发,而不是全力去解决人类的保健事业,总之,人类还很不懂事,还很盲目,还很粗鲁,这是非常巨大的问题。在绞杀萨达姆一个小时候后,我在《关于绞死萨达姆的火线法律评论》中说:“伊拉克死刑与执行死刑的绞刑制度,并不代表高级法律文明。亚洲国家仍需要‘脱亚入欧’,向废除死刑制度的欧洲学习,共同努力,促进人类法律制度整体进步。”过去,我以美国为师,赞同保留对谋杀之罪处以死刑。但是,萨达姆脖子断裂声音提示任何死刑的法律判决在高级道德的反照之下均有瑕疵。从进步法律的视角看,应全面废除死刑这一法律制度设计――这样的理念,即使不能普及为粗鲁民族中大众的法律理念,但是它可以作为我个人理念,一个追寻进步法律方向的中国法律人的小众理念。在对待死刑这一问题上,欧州是我们的老师,美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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