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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庄三事件的实质剖析与反思
发布日期:2010-04-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李庄一案,一波三折,先是李庄办案,后是陈有西为李庄辩护、在各地揭发内幕,最后是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四人对相关司法人员与法学教授判定有罪,本文将此简称为“李庄三事件”。另外,鉴于黑白人士对“护红人士”抹黑甚重,本人先发一个声明:本人李纪兵,湖南执业律师,与重庆没有勾兑;也不是 “五毛一党,律届败类”,但从心里赞成重庆“唱红打黑”的做法,并认为重庆的“红”不仅要有从“唱红”到“做红、真红”的纵深发展,而且应该在全国各地开花结果[1]。同时,本人亦正告某些黑白人士:中国是红色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中国人,在中国住,就不要用黑技术,循美国教(白色教),患“恐红症”。

一、李庄三事件的实质是“复红+恐红”

李庄三事件,件件动全国,但实质是什么,最隐秘的情怀是什么,少有人问津,也无人点破。我今天在此道破天机,那就是薄熙来的复红(恢复红色传统),与跳动者的恐红。短时期内,跳动者的恐红无法消除,薄熙来的复红也无法阻挡。最终鹿死谁手,要看沉默的大多数如何站队。

俗话说:跳动者身轻,沉默者义重。本人身为律师,虽时时刻刻关注着李庄系列案件的进展,却也基本做到了与国内律师界法学界中沉默的大多数一样,以自身的义重与沉默来守护中国的红色。几个月过去,本以为李庄的颠三倒四与乌七八糟会成为过往,陈有西的危言耸听也只是自欺欺人,不想法律界网突然冒出所谓《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对所有“护红人士”一概做出有罪判定:“这些检察官、法官、法学教授们,你们对法律已经犯下了罪,法律人共同体和公众会记住这一切。” [2]不仅如此,他们还把这些人统称为“最大罪人”:“承担司法之职而践踏正义者,是正义的最大罪人” [3]。

“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法学界发表意见”被判有罪的荒唐闹剧演完之后,我个人认为:本人身为中国律师,自认本色为红,律届司法界为红,中国为红,在“黑白联合攻击‘重庆红’,阻止‘中国红’,意图制造恐红症,并在‘文革记忆’背景下宣布‘护红人士是最大罪人’”的情形下,再不站队已经不行了。既然不站队已经不行了,我索性决定放弃沉默,为“重庆红”与“中国红”仗一次应有之义,从技术、颜色、国家三个层面层层剖析,以解民众与护红人士心危,同时希望共和国所有红色人士能够畅所欲言,在这场黑白红的较量中列队出场。

最后,我还要斗胆问闹剧主角一句,红色是“正义的最大罪人”,法律依据何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何在?最大的罪,是不是比死罪要大?红色人士落到你们手里,是否死有余辜?如果你们答不上,红色人士就要代你们答上(见国别分析),红色人士曾经冲破过白色恐怖与黑色恐怖的双重封锁,现在依然要冲破黑白恐吓。

二、李庄三事件的技术、颜色、国别剖析

(一)李庄系列案件的辩护均采用黑技术,有违昭彰之道,表明中国确有个别律师办案够黑

你攻我守,谓之辩护。辩护者,危道也,非以昭彰不能洗其沉冤。故辩护之道,不离昭彰。天理昭彰,离此辩护不成,离此辩护必败。以此为标准,检视李庄系列案件的辩护,大多离经叛道,败在其中也。

一是李庄为龚刚模辩护,放弃防守,转向进攻;放弃辩护事务,采用侦查手段,反侦公安违法。在辩护上玩忽职守,在侦查上离经叛道,李庄做律师确实有点黑,且不谈他是否有权?为了什么?单从技术手法上来说,就是离经叛道,够黑。

二是李庄以前为其他人辩护,也采用黑模式。李庄办案黑,不是一时半会的事,这从李庄向当事人拉业务,介绍自己多年办案依靠“黑辩模式”获胜的经验可以看出来。

三是李庄的“黑辩模式”在中国已经很有代表性,就在陈有西、高子程为李庄的辩护模式中,也能找到。陈有西为李庄的辩护,有关公安违法、刑讯逼供的情节占了一大半。其中请求法院鉴定龚刚模伤情的情节,大家都很熟悉。但龚刚模的伤,如果要作为证据,是双重证据,尽管它有可能证明李庄没有伪证,但最终目的是证明公安刑讯逼供。而要证明刑讯逼供,是检察院的职责,不是律师的辩护之道,也不是律师依法应该去碰的东西。即便申请了鉴定,因为涉及到侦查权,法院不可能未经检察院指控,就认定公安刑讯逼供;法医也不可能做出“该伤为公安所为”的结论,甚至再进一步,就是龚刚模指控,他的伤是某某公安刑讯逼供所致,也是孤证一个,与龚刚模是否有罪毫无关联。所有这些,律师都不能碰,不该碰,无权碰,碰了也会失败,作偏偏作为大律师的李庄、陈有西似乎都忘记了。李庄尤其是陈有西不仅碰了,碰得很严重,而且毫不依法、全无章法地碰,这在他在各律师协会揭露重庆黑幕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来。

用一句行话来说,公安有没有违法与龚刚模是否构成黑社会犯罪一案无关,法官在本案中有权直接拒绝审理涉及到公安是否违法的事项。同样,李庄是否伪证、妨碍作证,与公安是否违法更无关联,即便公安违法,李庄、陈有西也无权提供证据、散播证据加以指控。李庄、陈有西对自己无权取得却因职务上便利得到的证据,不仅有保密的义务,而且有合理使用的义务。所谓的合理使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至多是说服当事人在法庭展示事实真相,或者由当事人的亲属向检察院举报,要求检察院对违法的公安人员立案侦查。

(二)李庄系列案件中对重庆公安尤其是“重庆唱红”的情绪化批评,表明中国个别律师确实忘记了自己的本色,将“赞成打黑”偷换成了“忧红反红”

现在,李庄因为自己的颠三倒四在感情上将律师同仁抛弃,又因为自己的乌七八糟亲口承认有罪,加上法院有罪判决的下达与北京市司法局的开除决定,使得李庄的黑已经不能再污染律师界,李庄的结局也对有意涉黑保黑的律师敲响了警钟。但事情并没有完,李庄过去了,陈有西登场。

陈有西本来不是李庄辩护的主角,而是因自己表现突出才被邀请的。但在辩护完成之后,陈有西反客为主,接李庄的棒,四处揭重庆公安的黑幕。尽管其言足以惑众,其行足以乱国,但现代民主社会,人人已经看出了其目的无非是搏出名而已。因为如果重庆公安真黑,陈有西真想扫黑,完全可以向重庆检察机关实名举报。陈有西没有采取举报措施,而只是四处宣扬,说明陈有西考虑到了“证据可能不足,举报有可能不成立,到时鸡飞蛋打,满盘皆输”的后果。换一句话说,陈有西用李庄模式办案,在法制上已经输了,但他不甘心,就继续运用“揭黑”模式,打起了宣传牌与政治牌。

陈有西同李庄不同的地方,在他有知识分子气息,面子很白。从现有证据看,陈有西可能连里子也漂白了。具体表现在,陈有西不仅以攻击手法“黑辩”,也攻击“唱红”。更准确地说,陈有西是在辩护中离经叛道,以攻代守,攻击“打黑是黑打”没有成功之后,索性连“唱红”也一并捎带上,加以攻击。他以十分露骨的言语,危言耸听地对上海律协的律师说:“重庆为什么要把他(龚刚模)搞成黑社会?有上亿资产,打黑打进去,资产可以没收,打黑重大的成果,这里面其他因素不言自明了。所以这下一步的危险,就是民营企业家。按重庆的这种打黑方法,其他省市如果打的话,好多老板可以判死刑,两千个也有。有的大老板,往往白道有朋友,黑道有朋友。公检法有朋友,黑道帮他看场子的,总有些关联。说难听点,有些保安就是这样的。保安打死人还少吗?如果你把保公公司设定为黑社会的话,这个老板不是黑社会总头目吗?如果这样可以连带出来的话,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可以无限扩大化,这样主体一定,多少私营企业家要砸掉……唱红歌这些人公开说就是要打掉这些资本家。象我们浙江,民营资本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如果按照这样打黑打下去,民营资本是非常可怕的,危险马上就到”。也许,有西的这些危言,吓吓小孩子可以,吓唬民营资本家,不被这些红色资本家反过来告他污蔑就算客气了。难道浙江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民营资本家都像他说的那样与黑社会有染,我看不是。陈有西的手法,一言以蔽之,就是黑手法揭黑(有可能是抹黑),白手法忧红反红,信口雌黄,言行无忌,目的是获得民营资本家的认同。对此我是很不认同的,中国律师的本色就是红色,民营资本家也是红色资本家,怎么能够将“赞成打黑”偷换成了“忧红反红”?你陈有西以一副“忧红反红”的白色面孔出现,就能获得红色资本家的认同?!我看非也。

(三)李庄系列案件中个别人以美非中,在中国本土传美国教义,并公开宣布“红色有罪”,表明中国个别法律界人士确实忘记了自己的国别

李庄系列案件的第三件大事,就是宣判与反宣判。在国家司法机关宣判李庄有罪之后,又有所谓法学家宣判所有的“红色人士”都成了正义的“最大罪人”,这就是反宣判。对司法判决的不尊重,是一个国家的灾难。李庄案被宣判之后,陈有西是不尊重司法判决的,他的手法就是将司法判决政治化,说成是唱红歌的人为了获取钱财有意为之。我不赞成对有西依照浙江律协的规定做些必要的提示甚至惩戒,但我至少觉得,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在公开场合将司法判决政治化,并加以抹黑是不妥当的。现在的问题是,有西下去以后,又上来四个人,什么“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一个都不认识,但同事发给我的邮件里,表明四人的身份是“法学家”,他们的动作就是反宣判:“这些检察官、法官、法学教授们,你们对法律已经犯下了罪,法律人共同体和公众会记住这一切” [4]。反宣判的理由是什么?依照宣判者的逻辑,就是“沾红必黑”:“从唱所谓‘红歌’、发所谓‘红色’短信开始,重庆就已陷入小型文革式狂热;在这种社会气氛中进行的重庆打黑,从一开始就是一场超越法律框架的政治运动,就是‘黑打’,司法也被当成随意玩弄的工具” [5]。

红歌唱不得,红色短信发不得,否则就是“小型文革式狂热”,就是“黑打”。什么逻辑?强盗逻辑,准你耍白弄黑,就不准我们唱红。我们唱红,自我娱乐怀念而已,什么时候见我们对别人戴帽子、打棍子了?你们倒好,自己不红,见红就杀,给我们戴帽子——“小型文革式狂热”,打棍子——“你们是罪人”,什么年代?谁跟谁呀?这种拙劣手法在这个年代,也只有你们才用得出。

那么,为什么总有一部分法律界的人士认为“因为公安有错,所以龚刚模与李庄就对”呢?因为龚刚模与李庄,就要对我们判罪,说我们玩弄司法的法律依据与法理依据在哪里?这个问题问得很尖锐,估计“恐红人士”答不出来,或者不敢回答。下就由我来替你们回答:

依据美国案例与美国法理(也不知道是否全是如此,反正教材是这样记载的)“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的规定,或者用王建勋“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正是法治的根本要求”[6]的话来说,如果程序非正义,当事人就得无罪释放,否则就是玩弄司法。好吧,就算玩弄司法,也只是中国人玩弄美国的司法,与中国司法毫无关系。反过来,如果允许你们在法庭上照搬美国教条并胜诉,那才是用美国教条玩弄中国司法,而与中国民众息息相关。你们以美非中,在中国本土传美国教义,并公开宣布“红色有罪”,请别忘记了自己的国别。

三、对李庄三事件的检讨与补救

(一)法学教育产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律师偏重美国模式培训,与中国民众产生了距离

实际上,稍有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程序与实质都是要追求的,将它分割开来本身就有不良居心”。大家都还记得“你是听党的,还是听人民的”折鼎一问的处理结果,问的人已经折戟沉沙,但问题依然深深印在每一个人的心里,答的人却前后空绝,足见此类问题的杀伤性。但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龚刚模、李庄案中与民众感觉完全不一样,有相当一部分人将程序正义当成了一切呢?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训中过多地偏重美国模式,另一方面也是我们的教材编辑者对美国模式未做深入的剖析与全面的介绍造成的。

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都知道美国程序正义的最典型案例是着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在这个案子中,尽管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因为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最后法庭对辛普森无罪开释[7]。律师最喜欢这样的案例,因为它让辩护变得简单,而且可以以攻为守。但事实上,这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案例,即便对罪犯也非常危险。美国法庭在事过13年之后,再次以抢劫罪等12项指控开庭,判决警方对辛普森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8]。说明程序正义的极端化有可能让罪犯带上侥幸心理一直过着可以继续犯罪的生活,直到再次被捕。

实际上,我们在培训我们的法律人才时,并没有认真分析程序正义的缘起与适用范围,也没有分析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根本原因不是律师攻击警察取证程序非法成功,而是陪审法官不能确信辛普森已经犯了杀人罪。辛普森模式在美国完全是歪打正着、绝无仅有,是不能完全copy的。程序正义在美国也主要适用在宪法行政诉讼领域,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根本不适用。公安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在追查罪犯,惩罚犯罪时,是没有固定程序的。在美国,律师辩护唯一能做的也只是打掉法官的确信而已,而不能指控警察取证程序非法,更不能像李庄、陈有西那样指控警察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在国别上,中国哲学追求的是双重肯定,如果一定要二者居其一,也是实质正义优先。龚刚模一案,几百万的资金在黑社会中转,黑社会认他为老大,他也默认,黑社会还为他的利益杀了人。尽管他不知道,没有参与,不是组织领导,至少资助黑社会是成立的[9]。律师的辩护不能完全不承认其黑社会性质,而只能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能接受其他处罚入手。换一句话说,龚刚模案的实质正义是普通民众有目共睹的,程序上的瑕疵即便有,公众也不太关心了。当然,律师不是公众,有责任义务实现程序正义,那就是向检察院举报,用合法程序纠正侦查中的程序非正义。李庄、陈有西的辩护完全是“瞎辩”,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程序正义,而是要以程序非正义来推掉实质正义,自然与民众产生了巨大的距离。

(二)戴帽子、打棍子的做法依然存在;红色为主,七彩缤纷的局面还没有形成

从打黑到“黑打”、“文革”的质问,我们发现部分法律人士依然热衷于将法律案件政治化,甚至不惜采用文革的手法,对自己不喜爱的人采取无限联想,戴高帽子,打黑棍子的招数。文革中,争论很不理性,戴帽子、打棍子普遍存在;今天,文革后遗症依然很严重,“戴帽子、打棍子”的手法一样,只是对象反过来了,针对的是红派人士。毫无疑问,在黄段子、白段子、解构调侃段子满天飞的今天,倡导发发红色短信也是民众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不值得戴帽子、打棍子的。唱红歌纯粹是为了娱乐与怀念,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特别重要的是,红色人士一直生活在最底层,搞红色活动从没有伤害过谁,中国再也不会出现文革似的狂热,除非又开始有戴帽子、打棍子的现象冒头。

换一句话说,文革虽然是借了红色之名,但危害不是红色产生的,而是戴帽子、打棍子造成的。只要是采用戴帽子、打棍子的手法,无论是白色还是其他色,都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陈有西、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对红色人士戴帽子、打棍子,不利于社会稳定。今后的社会,应该是七彩缤纷,红色为主的社会,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大家齐心协力。

(三)黑白让道需要智慧,更需要制度

黑社会滋生腐败,白社会产生冷漠,黑白社会均不是好社会。这是当年我们要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红色中国的主要原因。美国是白社会的主要代表,资本当道,冷漠自私,白社会的反面就是黑道,所以美国黑手党闻名世界。中华民国依照美国模式而建,相对封建社会来说,不是不好,青天白日,资本当家,但当时的中国人民为什么赶走蒋介石,建立新中国呢?就是因为社会太白,官员与烂仔够黑,黑白混合,灰色横行。中国人用自己的红军、解放军建立了红色中国,解放了自己,当务之急是落实、完善红色法制,没有理由再回到资本当道的白社会中去受二茬苦。但是,这个社会要让黑白让道,确实需要智慧,也需要制度。因为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还是白色的,顶多可以算是白里透红。我们要走到美国前面,将自己的国家建得红彤彤的,需要信心、决心与恒心。作为律师,我提两点制度建议,供大家参考:

1、刑事裁判应增加红色因素,一律由民众主审,民众断事,法官用法

李庄三事件充分展示了知识界与民众分歧,作为知识分子,我们不能指责民众素质太低,而是要检讨自己为什么离民众太远。李庄“黑辩模式”一再成功,才使得其最终落马引起如此关注。在制度层面上,就是我们的法官也是在“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的教材下培训出来的。因此,要改变民众意愿能在法庭充分发挥的问题,首先要从制度上将未经过教材培训的民众充实到法庭里去。

在这一点上,美国、英国审理刑事案件一律采用陪审团制度是走在我们前面的。裁判权历来属于民众,法院判了,民众还会在心里再判一次。既然如此,我们何不贯彻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对法庭来一次彻底改造,刑事审判由民众主审、法官陪审,民众断事,法官用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到美国英国的前面,将我们的法庭搞得更具生机与活力,改变知识分子“民众落后”的成见。到了那时,民众才会放胆唱歌,放心做事,身心都得到解放。

2、律师、公安、检察在法庭违法均需由法庭来制约

薄熙来书记以他的勇气赢得了世界与中国人的尊重,但助他成功的,还有大智慧,大手笔。面对媒体的诘问,他是那样淡定从容:“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把全部事实经过公之于众了,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10]作为律师,要有界限和底线,同样,作为公安干警与检察官,也要有界限和底线。实际上,三方的底线都是一致的,就是对法律与法庭负责,不要妨碍司法、误导法庭。考虑到在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公安侦破律师,还是让律师指控公安,都有失均衡,不妨让法庭下设刑事审判侦查庭,直接干预,对所有误导法庭刑事审判的事情都由法庭的侦查庭直接侦查,再由法庭审查与宣判。这种机制,是很正常的,为了监督公务员,我们设立了检察院,将侦查权一分为二,效果很好。为了监督妨碍司法的人,当然可以在法院设立一个中立机构去侦查其中的犯罪,只有侦查权的相互交叉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李纪兵(1969-),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与公司法研究,在货币、文史、后现代哲学、宗教上有较多涉猎。

 【注释】
[1] 李纪兵.唱红打黑之后,还需生肌祛腐、返精固本——李纪兵给红色共和国红色人士的信,//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465&Type=mod
[2]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news.mylegist.com/1604/2010-01-11/18980.html
[3]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news.mylegist.com/1604/2010-01-11/18980.html
[4]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news.mylegist.com/1604/2010-01-11/18980.html
[5]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news.mylegist.com/1604/2010-01-11/18980.html
[6]王建勋:律师不是政客,不必为大局负责,//blog.sina.com.cn/s/blog_4d85810b0100fzy8.html
[7] 陈伟 经典案例参考:前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www.douban.com/group/topic/2441541/
[8] 辛普森杀妻案回顾:当年他怎么逃脱法律制裁? //history.news.163.com/08/1006/08/4NIDGLAO00011248.html
[9] 陈有西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wq46.zfwlxt.com/newLawyerSite
[10] 薄熙来回应李庄案称庭审合理合法, 东方早报,2010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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