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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法官从银行划走王先生40多万存款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46岁的王先生介绍,他从2003年7月30日起,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所属的长寿储蓄所,先后4次存款43万元。2005年7月30日,一笔两年期的定期存单到期后,他到储蓄所取款,工作人员称因他输了官司,账户内的钱已被法官划走了40万元。王先生非常吃惊,他从来没有打过官司,更谈不上输官司。于是他找到了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法院负责人告诉他,快去报案,可能有人假冒法官诈骗。
    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调查,他们到银行提取了两名取款人“工作证件”的复印件,拿到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辨认。经查,照片上的人是本院一位法官的亲戚卢某。
    原来,因卢某的姐夫在法院工作,他便成了法院的常客,有时他也帮忙开车或打杂,这让一些人错认为他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
    卢某“混”在法院的日子里,逐步掌握了法官划拨案件当事人款项的一切手续和方法。卢某知道,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个人,于是他找到了在小公共上卖票的李刚。承诺每次跟他去银行划款,不用他说一句话,一次下来给他5000元钱。2005年5月初,卢某用假手续在另一家银行设立了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卢某又私制了假警官证,并填上了法院一个真法官的名字。弄来假的划结书后,他与李刚开始了首次“执法”,结果假证件在银行一路“闯关”成功,卢某很轻易就把巨款划走了。就这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卢某和李刚假冒法官5次,从多家银行划拨他人钱款181万元,其中就包括王先生的40万元。
    当卢某感到事情败露,准备外逃时被抓获。但警方只缴回3万多元,其余钱款全部被他们挥霍。
    两级法院判决,储户方索回血汗钱
    随后,王先生多次向银行索要存款,但令他想不到的是过程如此之难。
    没办法,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告上法庭。但银行称,王先生的钱被划走,是他们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协助法院执行而为,属不可抗力    今年1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王先生存款43万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6月1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这样,王先生在等了近1年后,终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了自身权益。
    长春市众多市民则认为,在返还储户存款方面,银行不应设置这么多障碍。
    无设备验执法部门证件真假,银行有时很尴尬
    针对这起全国罕见的诈骗银行一事,多家银行工作人员都表示了无奈。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一位姓宗的营业部主任说,法院到银行执行公务,都要有法院正式的书函,银行工作人员也要检验法官的执行证和法官证,但要核实这些法官证的真伪,仅用眼睛是很困难的,银行验假钞可靠验钞机,而要验法官证的真假却没有特殊的设备。
    “不光是法院系统,其他的如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来办理业务,出示的证件我们也仅能靠眼睛来辨别,现在造假‘技术’如此之高,逼真的假证件根本看不出来,这就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宗先生说。
    在建设银行做了多年营业部负责人的王女士报怨说,现在一些执法部门对个别环节的监管不严密也给他们造成了不少麻烦。“我经常能看到法官拿有空白划款书,现场填写,如果写错了就作废,这也太随意了,有时遇到划款数额较大时,我们特别慎重,怕出现意外,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迎春路支行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员说,随着社会的发展,银行与各个部门打交道的频率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执法部门。但对如何查验一些证件的真伪,还没有更好的办法。“针对执法部门划结巨额款项,我们已有打电话核实程序。但绝不是拨打来划款者提供的电话,我们先通过114查询台,查到相关部门的电话后,再找对划结款的批示人,核实真相,但往往批示人都是领导,通过电话找到很困难,有时根本就找不到如果真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我们还无权阻拦,所以我们的处境很尴尬。”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在面对执法部门时,没有专门鉴定证件真伪的设施,只能靠眼睛看,目前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法就是打电话核实,除此之外尚无更好的措施,因此有时他们也很无奈。同时,他也提出各职能部门应强化自身监管职责,同心协力,避免被别有用心者钻空子,从而确保金融安全。
    银行防范系统待完善,金融安全敲响警钟
    律师安利民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不法分子用假证件从银行提走巨款,银行都有一定的过错,它应该承担对存钱者的先期赔付责任,然后银行可以向诈骗者追索被骗款项。此事也给银行系统敲响警钟,应积极想出对策,防止此类事情重新发生。
    安利民还建议法官证等证件也应全国联网,律师证等已做到这一点,全国统一编号,只要上网一查就能辨别真伪,如果法官证等能统一联网,不法分子就不会打它的歪主意。同时他还认为,防止此类诈骗,应全社会一同努力。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防范体系,比如增加监控设备等。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不能一看是法官就盲目地配合,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银行的审查手续,按银行的规定严格操作,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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