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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该如何协助法院扣划外汇存款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A省Z法院要求S省G银行协助扣划某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内外汇存款87万美元,并要求结汇后划至Z法院账户。因G银行找不到协助扣划该外汇存款的操作规定,于是就咨询当地外汇管理局。当地外汇管理局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该企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办理结汇的相关手续后将款项划至法院账户;二是将该外汇存款直接划至法院外汇账户。G银行将当地外汇管理局意见反馈给Z法院。但Z法院认为,该企业不可能配合办理结汇的相关手续,而法院又无外汇账户,仍坚持要求G银行将该外汇存款结汇后划至法院账户,并称如果G银行不协助,将会给予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G银行与Z法院对如何协助扣划外汇存款意见不一致。所谓外汇存款,又称外币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所形成的存款。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禁止境内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因而外汇存款支取或划出往往需要先行办理结汇手续。而所谓结汇,是指外汇所有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法院扣划外汇存款将涉及外汇资金从外汇账户中划出,当然需要先行办理结汇手续。对此如何操作,我国尚无专门规定。

就本案而言,笔者有如下意见:

第一,G银行不能自行办理结汇手续

《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依照该条规定,如“待核查账户”内出口收汇需要结汇的,银行只能凭企业提交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和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才可办理结汇手续。换言之,银行不能自行办理结汇手续。否则,即为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按照《办法》第十条“外汇局……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银行将可能会受到处罚。而《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就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见,G银行不能自行办理结汇手续。

第二,G银行不能将外汇存款直接扣划至Z法院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规定,除《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法院扣划外汇存款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可以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情形,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未另行规定法院可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方式直接扣划外汇存款。因此,无论Z银行是否有外汇账户,G银行均不能将外汇存款直接扣划至Z法院账户。当然,Z法院无涉外经营权及外汇收入,不符合外汇账户开立条件,是无法开立外汇账户的。G银行当地外汇管理局建议将外汇存款扣划至法院外汇账户,显然忽视了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因而该建议肯定是无法实现的。

第三,我国有解决类似本案争议的规定

Z法院要求G银行结汇,但G银行又不能自行结汇。双方意见不一致。对此争议的解决,我国作了明确规定和制度安排。《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下称《通知》)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银行要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积极配合。遇有问题或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意见不一致时,不应拘留银行人员,而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依照该条规定,当Z法院与G银行意见不一致时,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这里的“上级部门”应包括所有本级以上的对口部门,而不应限定为上一级对口部门。结合本案案情,笔者建议,应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与G银行总行共同协商,必要时可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意见,以形成统一意见,使该类问题能得到最终解决。而Z法院以给予G银行处罚相威胁,显然违背《通知》精神,应予纠正。

案例启示

建议国家出台专门规定,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当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行,尽快研究出台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银行工作人员平时要注意学习掌握协助执行相关规定,平时也要与法院多交流,以达成共识,而当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要依据现有规定,耐心地说服法院,力争提请双方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作者简介】
陈福录 ,西北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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