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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
  │案 由                               │
  ├─┬────┬───┬────┬──┬─────┬────────┤
  │被│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
  │告├────┼──┬┴───┬┴──┴─────┴────────┤
  │人│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住址  │                          │
  ├─┴────┼───────────┬────────┬─────┤
  │执行机关  │           │ 监视居住期限 │个月   │
  ├─┬────┴───────────┴────────┴─────┤
  │监│                               │
  │视│                               │
  │居│               经办人             │
  │住│                 年  月  日       │
  │原│                               │
  │因│                               │
  ├─┼───────────────────────────────┤
  │领│                               │
  │导│               批准人              │
  │审│                  年  月  日       │
  │批│                               │
  └─┴───────────────────────────────┘
  
  本联存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2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样式4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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