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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
  │案 由                               │
  ├─┬────┬───┬────┬──┬─────┬────────┤
  │被│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
  │告├────┼──┬┴───┬┴──┴─────┴────────┤
  │人│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住址  │                          │
  ├─┼────┼──────────────────────────┤
  │保│交纳保证│                          │
  │证│金数额 │                          │
  │形├────┼───────────┬────────┬─────┤
  │式│保证人│           │        │     │
  │ │姓名住址│           │ 与被告人关系  │     │
  ├─┴────┼───────────┼────────┼─────┤
  │执行机关  │           │ 取保候审期限 │个月   │
  ├─┬────┴───────────┴────────┴─────┤
  │取│                               │
  │保│                               │
  │候│               经办人             │
  │审│                 年  月  日       │
  │原│                               │
  │因│                               │
  ├─┼───────────────────────────────┤
  │领│                               │
  │导│               批准人              │
  │审│                  年  月  日       │
  │批│                               │
  └─┴───────────────────────────────┘
  
  本联存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7-2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样式47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批时确定采用何种保证形式。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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