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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833号
(2015)棣民初字第1833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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