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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郭某,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崔某,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王佳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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