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5)历民初字第2295号
(2015)历民初字第2295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庭前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进行传唤,但届时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郭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昭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楚龙龙

相关法律文书
咨询北京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已帮助 53333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9763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已帮助 4448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北京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