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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大案公诉意见书精选
(一)被告人马德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首先,从主体方面看,被告人马德自1992年至2002年间先后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等职务,其身份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被告人马德也恰恰是利用了这一特殊身份,先后收受苗胜国等17人的贿赂,因此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受贿罪犯罪主体。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马德实施了受贿罪的客观行为。马德自1995年至2002年长达8年的时间里,直接收受或通过其妻田雅芝收受苗胜国等人贿赂款数十次,总金额达600余万元,在收受上述行贿人财物前后,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利用其所担任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等职权,积极办理行贿人所请托的事项,或亲自联系,或打招呼,或下指令,或提要求,帮助行贿人谋取种种利益。
  纵观本案的全部事实,马德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共分两类,一类是为下属官员晋升、重用或者保留官职提供帮助。马德利用其职权使所有的买官、保官的行贿人在行贿前后均得以实现其目的。另一类是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二)马德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
  被告人马德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他政治上的极端腐败。表现为将自持的公共职位视为经营贪欲的手段,利用职权买官鬻爵、插手经济工作,无限度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谋取个人收益。其中,买官鬻爵是最为恶劣的手段之一。
  众所周知,干部制度选任的公正公开是优秀人才走上领导岗位的基本保障,干部质量的优劣又是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的基础。俗话说:“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能否落实好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否做好群众工作,能否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处于各项工作第一线的干部素质尤为关键。
  马德作为绥化市的“一把手”,对当地经济发展负有重要责任,却对当地群众的贫困生活熟视无睹。在干部的管理、任用上,为个人私利滥用手中权力,以金钱为标准掌握干部任用标准。在其任职期间,不仅带坏了一批干部,助长了以金钱为手段,跑官要官的社会风气,而且不可避免地使当地干部的精力无法放在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上,这一切都严重地阻滞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们不妨看一看马德通过受贿所任用的是什么样的干部,在这些人的领导下,当地的经济又发展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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